2002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也就是惯称的“十六字方针”。当时我在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工作,见证了它产生的过程。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体制转型、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我国文物事业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一方面,大规模城市建设造成的文物破坏屡禁不止,盗窃、盗掘田野文物、甚至馆藏文物的歪风甚嚣尘上,形成强烈的外部冲击;另一方面,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国家保护和民间收藏的关系等,在系统内部也一直争论不休,对“保”与“用”的认识出现了不少偏差和误区。内外两方面的冲击,使得文物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针对这种情况,党中央、国务院于国务院于1992年5月在西安召开了一次非常重要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说这次会议重要,一来,它是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全国性文物工作会议,二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的李瑞环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作为当时文物工作的方针,同时他还提出了“先救命后治病”的观点。他说,“我国文物的显著特点一是年代久,二是数量多”,“这就需要按轻重缓急进行比较排队,本着‘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则,抓住重点,急事先办,把有限的力量首先用于抢救那些快‘断气’的孤品、珍品上去”。文物工作方针的确定,统一了社会上对文物工作的不同认识,消除了困扰文物工作多年的关于“保”和“用”的争论,使广大文物工作者一下子有了“定心丸”“主心骨”,明确了工作方向。到了1995年9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李铁映同志,又在西安主持召开了全国文物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方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二个字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原则。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八字方针和十二字原则共同作为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一直到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订时,将方针和原则凝练成“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作为文物工作的方针固定在法条中,成为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文物工作的遵循和指南。
(作者:王军,系原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