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答问·聚焦传统村落系列访谈之三】
本期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黄石松
山西大学教授、中国民俗学会常务理事 段友文
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刘灿姣
1.因地制宜探索经济发展路径
光明智库:过上富足美好的生活,是城乡居民共同的心愿。根据您的了解,今天传统村落的经济状况如何,有哪些可喜之处,又存在哪些隐忧?
段友文: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村社会转型、农村城镇化,加上“三农”政策的实施,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思想观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村落作为我国乡村社会发展的活标本,有其自身发展优势。进入新世纪以来,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对历史文化名镇(村)实行命名和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
传统村落经济状况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超常型,借助建筑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优势资源,加上交通便利,利用国家政策支持率先发展,走在了本区域村落发展的前列;二是常态型,这些古村落最初是依靠商业经营、特色产业发展起来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失去了原有的优势,仅依靠传统的农业经济谋生存,村民生活水平不高;三是滞后型,一些古村落过去处于边塞要道或商业交通古道上,地理位置重要,经济条件相对优越,但是随着时代变迁,曾经的辉煌已经逝去,村民由于缺乏市场经济意识,创业热情不高,生活水平远远落后于其他地区。
刘灿姣: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传统村落的发展迎来了新机遇。具有地域与民族特色的传统村落因地制宜,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尤其是文化旅游,对传统村落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例如,湖南省江永县兰溪瑶族乡勾蓝瑶村是江永“四大民瑶”之一勾蓝瑶的祖居地,是湖南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传统村落。近年来,勾蓝瑶村充分挖掘生态和文化资源优势,推动瑶寨旅游发展,2018年全年接待游客达90万人次,人均增收2000余元。
当然,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我们也要关注传统村落空间权利利用问题。当前,村落的空间利用主体更多是地方政府、开发商,当地村民的空间权利有被忽略的倾向。我们需要思考和关注村落主体,因为他们才是与村落血脉相连的主人。
2.留住养家的人,拓宽居民增收渠道
光明智库:要想留得住家,先要留住养家的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大量劳动力外流务工,传统村落“空心化”问题严重。如何留住村民的心,营造良好的家园氛围?
段友文:乡村发展与整个社会现代化进程密切关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要以此为方向,探索乡村社会良性发展的路径:要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社会治理等方面加强乡土人才的培养,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他们的幸福感;要丰富现代农民群体构成,吸纳返乡创业就业的农民、想要享受乡村生活的城市人以及其他新型职业农民;要重塑新型乡风乡俗乡情价值体系,在乡规民约、外来文化涵育和创新方面下功夫;要开发新业态、创造新职业,为乡村居民提高经济收入拓宽渠道,并借助旅游业实现传统村落的文化复兴和创新转化。
刘灿姣:每座传统村落都是活着的文化遗产,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离不开村落里的人。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总结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经验”。传统村落拥有包括气候资源、山水风光、古树名木、历史建筑、民俗文化等在内的文化和自然资源,可以通过确权登记、评估量化,让当地村民拥有股份、参与分红,收获经济效益。同时,村民也能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过程中,享受到乡土文化的熏陶和滋养,收获到由青山绿水带来的环保红利。
3.以新发展理念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光明智库:当前,一些古村落过度商业化发展,引发种种诟病。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为传统村落营建良性的发展空间?
黄石松:资源不开发是浪费,而过度开发就会产生破坏,最终导致资源的毁灭。当前,传统村落发展出现了两种现象:一是守着金山银山却不能转化为经济资源,人员外流、贫困加剧,村落逐步走向衰败,甚至废弃;二是村落资源过度开发,商业化、同质化问题严重,千村一面、缺乏特色导致自身吸引力弱化,文化和经济功能都在消退。
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传承与发展中没有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最核心的因素是“人”,片面追求保持原始风貌,不考虑当地居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发展经济、提高收入水平,最终必然导致村落走向衰败。二是发展与保护的关系。过度开发归根结底是人心太急,过度追求经济功能往往适得其反,在牺牲文化功能的同时,经济功能也在不知不觉中逐步衰减。
段友文: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关系的核心点在于形成可持续的发展观念,在保持资源质量及其所提供服务的前提下,使经济发展的净利益最大化。追求经济利益是直接目的,然而前提是要保证资源本身的稳定性,避免在过度开发的洪流中以牺牲资源为代价谋求利益。要注意,“深度开发”并非“过度开发”,前者注重资源开发的创新性、独特性、内涵性、层次性、可持续性,并非简单地关注资源开发的数量与速度;后者则将眼前的经济利益、资源的短期价值等因素放在首位,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重复建设以及盲目粗放式的开发中。
因此,我们强调用深度开发取代过度开发,具体而言要保护农民根本利益,涉及耕地林地、宅基地、粮食生产等问题,绝不能触碰政策红线;要以乡村文化保护为基础,将农耕文化中农具、民居、历史建筑等物质景观,以及祭祀、节庆、饮食、民俗、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外来现代文化因子交融,通过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科技元素的植入产生经济效益,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活化与创新;要以农业为基础,通过现代技术渗透、体制创新、资本与资源要素集约化配置,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最终为乡村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以及新型乡村文化价值体系的构建提供动力与保障;要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与生态、科技、文化、旅游、教育、康养等业态融合,为乡村发展提供动力源泉。
刘灿姣:保护与发展实质上并不矛盾,传统村落的商业化开发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度,如果控制得好是可以实现协调发展的。
具体而言,首先要把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放在首位。传统村落的发展应始终适应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利用和发展。其次是在传统村落商业化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将保持文化原真性、整体性和活态性原则贯穿始终,这样才能为传统村落营造可持续的发展空间。传统村落强盛的生命力在于其代际传承的文化,不仅体现在精美独特的历史建筑上,更体现于当地村民活态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精神信仰、道德与价值观念等非物质文化方面。
4.让村落在富有生命力的状态下鲜活明朗
光明智库:传统村落发展的过程中,有些地区存在当地居民被边缘化的问题。怎样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发展权、房屋修缮权等等?
刘灿姣: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发挥好农民主体作用”,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中,也应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发挥村民的内生性力量。首先,可考虑将部分建筑的修缮资质归还给居民。当地居民祖先在修建房屋的时候,依照自己的审美习惯,用当地的材料、工艺建造,当地工匠深谙建筑的工艺结构、制作流程、空间布局等,修葺维护相对更加符合原貌。其次,要尊重传统村落居民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并享受发展红利的权利。最后,各级地方政府在传统村落申报认定、规划编制、资金筹集方面,应积极满足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只有政府、村民、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让村落在富有生命力的状态下鲜活和明朗起来。
段友文:在传统村落,尤其是一些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贫困自然村,村民人口老龄化严重,文化教育水平和社会参与度较低,的确存在着被边缘化的问题。因此,传统村落的发展要充分调动起当地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维护当地村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改革完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推行传统村落中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强化广大村民的参与意识、对村干部工作的监督,对村务及财务管理透明化公开化,广泛听取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提升村民对基层管理机构工作的满意度;要落实产业精准扶贫,通过集体资源和生产生活资料入股或带资入股等方式,帮助贫困户实现无风险、稳定的收益,也可以通过非遗技艺生产转化和创业资助等途径,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政策保障的红利和村民增收的实现可以大大提升村民对村落传统文化的自信心和认同感,从而产生对村落传统文化自发自觉的保护意识,逐步转变被边缘化的处境。
黄石松:随着我国传统村落经济的发展,村民追求的不再是单纯的物质条件,而是人的全面发展。在这方面,政府需要发挥引导、发动、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同时赋予农民自主发展的权利。要推进城乡统筹,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要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包括交通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要提供、增加公益性就业机会。比如,有些市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了护林员、护河员、养老照护员等岗位,让他们从事环境保护、失能和孤寡老人照护及巡视探访、垃圾集中清运等工作,在改善农村生活环境的同时提高了农民家庭收入。
学术支持: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智库
项目团队: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晓、蒋正翔、王斯敏、蒋新军、王佳、成亚倩 通讯员 焦德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