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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6月10日 星期一

    山西立法保障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作者:本报记者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19年06月10日 04版)

        “人说山西好风光”。这首传唱60年的经典歌曲,如今在山西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转型发展的背景下,有了新的注解。

        5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山西首次出台经济类创制性地方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这个在山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赵建平眼中“极大促进了山西省打造项目投资洼地和开放高地,吸引众多优质企业、优质项目、优秀企业家到我省投资兴业”的改革举措,到底有何神奇之处?

    落地,用政府“辛苦指数”换来企业“幸福指数”

        企业投资项目开工难,历来备受诟病。报建阶段从立项到开工,涉及28项审批事项、10多个审批部门和若干中介部门,很多企业经办者、各类投资主体往往要跑政府部门十几次,三年两载开不了工、投不了产。近年来,项目报建审批虽然得到一定精简,但审批涉及部门多、事项繁、耗时长、成本高的问题依然突出,影响企业投资活力。

        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2017年7月,山西省11市各选择1个开发区先行试点,探索积累经验。2017年10月,改革在晋中全市域推行,探索开发区之外改革的经验。2017年年底,经国家发改委批复,山西成为全国唯一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省,2018年2月,改革在全省推开。

        两年改革,成效几何?

        5月28日,记者来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在政务服务大厅内,前来办理业务的人群和咨询者络绎不绝。“过去办业务,得提着两袋子材料,起码跑个十趟八趟。”山西奇美橱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高树珍对跑审批时一家一家烧香拜庙的情形心有余悸,而“现在一纸承诺就行了,真的方便了不少”。

        “改革后,与土地紧密相关的事项都列为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政府在供地前全部完成。”山西省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姜四清介绍说,“由企业求着部门办,变为部门追着企业办,政府的‘辛苦指数’换来了企业的‘幸福指数’。”

    破障,用“一纸承诺”代替“一箩筐材料”

        5月29日,记者来到改革先行市——晋中。在晋中市政务大厅,晋中市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周女士正在签署承诺书。晋中市发改委工作人员王俊华在一旁提醒周女士,“你看看涉及你们公司的承诺内容能不能做到。我要特别强调一下,承诺了以后必须做到,如果做不到的话会影响到企业的诚信。”周女士边看边咨询,“没问题!”签字盖章,一气呵成。“我一开始以为挺麻烦的。看完觉得承诺事项对我们来说很轻松,现在签字承诺不影响开工。”周女士说。

        晋中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张晓平告诉记者,自2017年6月起,晋中市“能简化的不保留、能服务的不承诺、能承诺的不审批”,对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流程再造,用“一纸承诺”代替“一箩筐材料”,着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营商环境。

        记者翻开山西北辰正方阳光幼儿园项目承诺制清单,供地前政府服务承诺事项的选项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等7项;开工前企业承诺事项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审核、建设工程消防涉及审核等6项。开工前保留审批事项,仅有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一项。

    创制,让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改革立法必须在‘矛盾的焦点’上划出硬杠杠。”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郭迎光表示,山西如火如荼的改革热潮和强劲态势,必然要直面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破解;一些不同主张和利益关系,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协调;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堵点难点问题,迫切需要在立法层面作出回应、提供依据、“拔钉清障”。

        为进一步解放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包袱,《规定》明确,在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只要“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合法;勤勉尽责且未牟取私利;及时校正工作失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可以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与此同时,《规定》也明确了政府、企业、中介机构的相关责任,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服务、验收事项未在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干预企业选择中介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之外事项收费等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报记者 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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