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的报道】
本报北京5月16日电(记者靳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国务院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5月16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在国新办吹风会上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
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表示,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进一步规范:一些地方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匆匆下马。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熊选国指出,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他介绍,《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了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5个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条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这5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规定。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针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5大程序,司法部法制调研局局长李明征表示,这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最为关键的程序制度,也是《条例》的一个主要内容。
一是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要求,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时间不能少于30天,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熊选国表示,《条例》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一项根本要求专门予以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在具体程序方面,《条例》规定,对于决策机关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要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