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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4月05日 星期五

    商务部:

    WTO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权利须得到保障

    作者:于佳欣 《光明日报》( 2019年04月05日 03版)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记者于佳欣)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4日表示,特殊与差别待遇是世贸组织(WTO)广大发展中成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WTO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得到保障。

        高峰在商务部当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包容性。任何成员都有选择自己对外经贸政策的权利,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

        近日,有发展中国家同意开始在WTO谈判中放弃特殊和差别待遇。对此,高峰表示,中方对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已经十分明确。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不回避应尽的国际责任,愿意在世贸组织中承担与我们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能力相适应的义务,事实上,我们也是这样做的,还将继续这样做下去。

        “同时,我们也会同其他发展中成员一道,坚定维护发展中成员的基本权利,发出我们共同的声音,维护我们的发展利益。”他说。

        高峰表示,希望世贸组织所有成员能够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共同努力推动世贸组织改革,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

        “特殊与差别待遇”是WTO的一个专门术语,在谈判中往往是指发展中国家可在WTO谈判中做出比发达国家少的承诺,例如在市场准入谈判中的关税减让幅度少于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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