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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1月12日 星期六

    落实企业环保责任要抓住“关键少数”

    作者:孙贵东 《光明日报》( 2019年01月12日 05版)

        【环保笔谈】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要求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抓住这一“关键少数”,督促其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作为一名基层生态环保工作者,笔者不禁要为此举点赞。

        据了解,“主要负责人不关心不重视不抓环保”“有环保问题不报告不惊动主要负责人”的现象,在很多企业大为存在。例如,一位在企业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士曾很无奈地对笔者表示:“我也想把环保抓好,但是主要负责人不表态、不发话、不安排,我也是有心无力。”再如,前些日子,某县环保局收到一份来自属地企业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要求撤销此前一项处罚决定。对该企业的处罚决定书已下达1年多时间,企业也已经履行了处罚决定,之所以提出撤销处罚的申请,是因为该处罚决定导致企业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从而不得不面临亏本经营的严重后果。企业主要负责人表示,由于自己对环保方面的事情一般不过问,加上负责环保的人员没有向其报告该处罚情况,才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可见,对于生态环保工作,主要领导是否重视、是否亲自抓,效果大不一样。环保问责抓住党政主要领导这一“关键少数”,就牵住了生态环保工作的“牛鼻子”——这是近年来地方生态环保工作的一个经验性总结。笔者认为,这一经验不仅适用于“督政”,在“督企”上也要抓住企业的“关键少数”。

        那么,具体如何操作呢?

        首先,要充分认清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落实环保要求方面的关键作用。如果企业的排污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往往会约谈违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事实证明,通过约谈的方式,很多问题最终都能够得到彻底有效的整改。可见,那些有决策拍板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真正重视环保,是企业能否落实环保要求的关键;而解决“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要求”等问题,就要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

        其次,要让企业环保负责人成为企业的“关键少数”。例如,某县一钢铁企业曾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多次受到处罚,甚至险些被关停。企业从中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将分管环保的人提升为副总,结果该企业的环保工作得到了明显改进和加强。事后,该企业的环保负责人表示,“如今一些工作好协调多了,尤其是与生产部门的关系”。据笔者观察,很多企业有管生产、销售、财务的副总,却很少听说有管环保的副总,企业负责环保工作的人一般职务都比较低或者是兼职——这从侧面或多或少地说明环保工作在很多企业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建议通过教育引导,鼓励企业建立科学、有效、有力的环保领导组织机构,让负责环保的人成为企业管理决策的“关键少数”,提高其在整个企业决策中的“话语权”,以此确保各项环保要求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最后,要积极探索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绿色”奖惩机制。近年来,很多企业负责人因为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而影响到个人利益与前途。比如,由于经营的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有候选人在某县村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被取消了参选资格,还有人被取消了参评“优秀企业家”的资格等。可见,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与主要负责人个人利益与前途挂钩的措施,无疑会大大提高其抓环保工作的主动性,因此,可以考虑逐步建立环保成效与企业负责人利益挂钩的“绿色”奖惩机制。2017年修订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未验先投”,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类似的“双罚制度”可以大大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环境守法意识和积极性,值得借鉴、推广。

        (作者:孙贵东 单位:山东省莒南县环境保护局法宣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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