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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

    社会介入深圳家庭虐童,展现反家暴法力量

    作者:沈彬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25日 02版)

        日前,一段小女孩被父母殴打的视频,刺痛了整个社会。在监控探头之下:抽耳光、拿扫帚抽打、拉拽头发,甚至用脚蹬踏……令人触目惊心,隔着屏幕都能感受到小小身体里的痛苦和委屈。

        目前,深圳警方已将打人者刘某华、陈某文,以及涉事女童(8岁)带回辖区派出所调查。这对父母对殴打女童的事实供认不讳,初步调查情况与视频相符。经法医检查,女童体表未发现明显伤痕。目前,警方正在依法调查处理,区妇联已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女童人身安全保护令,安排专业社工和西乡街道办一起对女童进行陪护和心理辅导。

        这是一场悲剧,8岁小姑娘遭到了自己最亲的人的残忍伤害,但这一“家务事”迅速触发了司法救济和社会干预。受害的小女孩并不孤独,整个社会都在帮助她。国家机关、民间组织以及法律,不会对于家庭内部的暴行不闻不问,不会因为暴行是由孩子亲生父母做出的就会默许。

        对于家庭暴力,公众当有愤怒,但不应止于愤怒,没有惩戒手段的愤怒是无力的。权利不止于被写在抽象的法律条款当中,而是要落实在具体的救济渠道当中。一旦法律上赋予的权利受到侵害了,行政力量就会及时介入,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当事人,社团、民间组织提供积极帮助,法律条文才能够落地。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反家暴再也不是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而是国家议题,成为国家机关、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正式职责。为什么在既有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外,还要单独立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因为家暴的经常性、隐蔽性以及轻微性,既需要有强有力且持久性的措施,又不能直接援引《刑法》等,所有才需要这么一部精准立法。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无法申请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宝安区妇联已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女童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就是在依法履职。

        同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我们也看到了本案中警方的积极履职,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这次深圳曝光的亲生父母殴打8岁女童的恶性案件,让人气愤,却不让人感到失望。事发之后,公安机关、妇联等相关组织及时介入,制止暴行、抚慰受害女童,让人看到《反家庭暴力法》的刚性运作。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而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群体,国家和社会不会对家庭内部的暴行不闻不问。

        保护孩子的童年,改善每一个孩子的成长处境,是社会正义的应有之义。这次深圳亲生父母殴打女童事件,让人气愤。但是,警方介入处置、妇联申请保护令,甚至施暴父亲原工作单位也高调配合,正说明全社会已经对家庭暴力实施的零容忍,《反家庭暴力法》正得到刚性运行。

        (作者:沈彬,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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