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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40年,立法与改革相伴而行

    作者:乔晓阳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17日 13版)

        【立法故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同时,决定全面恢复并且加强立法工作。可以说,40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和改革开放就是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的,这一路行来一直在处理这两者的关系。

        用“定”的立法来适应“变”的改革,是40年来立法工作当中的一条主线。其中经历了“先改革后立法”“边改革边立法”,到“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几个阶段。

        改革开放初期,往往是改革实践走在前面,立法把实践中成熟的经验规定下来,同时又为下一步改革留有余地。那时候立法要“既好看又好吃”,“好看”就是肯定现成经验的同时,还要体现改革的方向和时代性;“好吃”就是能下得去嘴,能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把法律的稳定性、可行性、前瞻性结合起来。改革开放早期,立法都是先建立制度填补空白,在这个基础上再逐步推进。

        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且不断完善,国家各个方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律数量增加了,条文更全面、详尽了,这样带来的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很多重大改革都涉及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经梳理,改革领域涉及现行法律139件,需要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立法项目76件。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次全会提出的许多改革措施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同时推进的新形势下,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又有了新的时代特点——立法要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发挥好这个作用,关键就是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决策相一致,立法要适应改革的需要,服务于改革。要通过立法程序使改革决策更完善、更周到,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从而实现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作者:乔晓阳,系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本报记者 刘华东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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