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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

    家庭伦理纠纷也要用法律说话

    作者:王钟的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11日 11版)

        【新闻随笔】

        据媒体日前报道,浙江绍兴的王女士生有3个儿子,因小儿子属于超生,所以1岁时就将他送给领养人。如今,王女士生活拮据,两个儿子生意失败,她希望年薪55万元的小儿子尽到赡养义务,但是小儿子一直不肯接她的电话。媒体记者联系到王女士的小儿子后,对方表示会妥善处理。

        看到这样的家庭伦理故事,很多人心里都很有话说,网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议。有人认为,血浓于水,王女士对小儿子有生养之恩,如今小儿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报答生母是天经地义之事;但也有不少人会觉得,小儿子从小就被领养,与生母并没有太多感情,不愿意“孝顺”可以理解。

        伦理道德纠纷难以给出标准答案,但放在法律层面,王女士与小儿子之间的义务和责任不难厘清。根据法律人士解释,因为小张被收养发生在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只要小张能找到证明其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的人或组织,即使收养手续不齐全,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也是受法律承认保护的,他对生母也就没有赡养义务。

        在传统观念里,母亲十月怀胎,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因此子女从生下来以后就负有感恩的义务。哪怕生母有百般不是,或者像这条新闻那样没有真正抚养过孩子,传统伦理依然趋向于“长幼有序”,以生母的主张为重。

        然而,现代社会对伦理的理解,更强调个体独立性的一面。在现代伦理秩序中更受认同的观念是:母亲虽然生下了孩子,但来到这个世界并不是孩子自己的选择,因此单单以出生而言,孩子不必背负过多道德、情感上的负担。现代伦理更强调家庭关系的维护,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现实交往,而血缘并不起决定作用。

        不难发现,法律规定也顺应了现代伦理。在收养关系和血缘关系之间,法律更趋向于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比如,婚姻法就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在继承法中,也将抚养关系视同亲生对待。当然,继承法也考虑到被收养人“两边都尽孝”的情况——对于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不管怎样,法律对权利关系的协调,主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实际的抚养关系,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当然,送养出去的儿子,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本分,如果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对生父母表达一定关怀,依然是社会伦理所认同的情分。只是,情分不能高于本分,更不能以情分为由搞道德绑架。

        在收养法出台以后,对收养人的资格、收养的条件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像在传统社会中那样随意收养的现象已不复存在。法律是神圣而庄严的,收养不是想养就养,而在建立收养关系以后,就必须承担起法律所要求的责任,自然也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评价现代伦理关系,理应坚持以法律为最高层面的准绳。

        (作者:王钟的,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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