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完成了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不久前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又迈出了重要一步。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特别是设立人格权编,充分体现了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贯彻落实。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对以往立法保护人格权成功经验的发展。诞生于1986年4月12日的民法通则,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民事权利一章,其中就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2002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将人格权列为第四编,形成人格权编的基本框架。这一草案在继受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基础上又增加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种类。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增加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将以往法律规定的人格权加以细化规定,是对以往民事立法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规定的继受和发展,是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保护人民人格权经验的总结和法典化。以往立法规定的人格权不仅多来自于司法实践确认,而且人格权编草案各种人格权的细化规定也多来自于司法审判经验。如人格权编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是来自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等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需要指出的是,人格权独立成编,没有可供借鉴的国外成功立法经验,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产物,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的画龙点睛之笔。
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我国民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其鲜明指向。社会主义民法不仅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目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充分的财产权利,而且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规定更充分的人格权。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了编纂民法典的目的,即“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将“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之前,改变了民法通则的表述,体现民法典更加重视人身关系的调整。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设立婚姻家庭编以调整因婚姻和收养形成的家庭成员间的身份关系,设立人格权编以调整人格权关系,不仅使民法典体系更为完善,也使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为全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党的十九大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在民法典中设立人格权编,将人格权的具体规范确立为民事一般规范,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了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
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充分保护人民群众人格尊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依据民法总则,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终身享有。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简称人格。获得人格的人,充分享有维护其人格的各种人格权,才能有尊严地生存。人格权编草案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并且规定除本编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依此规定,公民不仅享有本编所规定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还可以享有本编没有规定的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相关的获得社会认可的人格权。这充分表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是开放的、广泛的、不断发展的人格权体系。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民法典中设人格权编,将民法总则规定的人格权具体化,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维护自己的人格权益,正确履行尊重他人人格权的义务,进而充分保护人民群众人格尊严。特别是在大数据蓬勃发展、老龄社会日益临近的背景下,一些新型人格权关系逐渐具有普遍性,这些基本规范应纳入民法典之中,而不应仅仅规定于特别法。例如,人格权编草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这是由身体权引申出的一项自我决定权,具有人格权属性,应该在人格权编中占有一席之地。再如,人格权编草案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以基本法的形式为解决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侵扰民事主体生活安宁甚至损害生命健康权案件提供了依据。
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其中就包括对保障人格权利的需求。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友善等价值观,都必须建立在维护人格尊严、正确调整人格权关系的基础之上。民法总则以列举方式对人格权作出了原则规定,在民法典分编中对每一种人格权进一步作出详细规定,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设立人格权编,可以在编纂民法典第二步的工作中,一次性完成对总则列举人格权的详细规定。而如果采用在民法典之外通过特别法分散规定的方式,则不仅所需时间长,而且不能体现人格权的基本法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仅要靠完善公法体系,也需要细化私法相关规定;不仅需要发挥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威慑作用,也需要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发挥预防作用。设立人格权编,有助于通过正确调整人格权关系保证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进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作者:刘士国,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