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18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的贺信中指出:“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给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人民生活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这一重要论断,准确揭示了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是一场科技变革、经济变革,更是一场国家治理变革。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司法领域实施并持续推动大数据战略,意味着要把数据开放、使用与司法治理能力提升结合起来,借助大数据推动纠纷解决、促进司法公正、改善司法效能、提升司法公信。
大数据服务纠纷解决。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要政治论断。当前,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就司法领域而言,如何健全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和新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大数据战略的明确指引下,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四大数据平台陆续建成运行,司法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重要流程节点实现信息化和数据化,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正在形成。大数据服务纠纷解决的优势体现在当事人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在既往发生的诉讼案件中汲取经验并预判裁判结果,理性平和地对待当下的利益冲突;能够实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随时跟踪和了解案件推进情况;能够通过观摩在线庭审,完成全流程的法治教育;同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布,能够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之,大数据对司法系统高度结构化的改造,将大幅度降低当事人进入司法通道的成本,增加当事人纠纷解决的选择途径。
大数据促进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司法领域是利益冲突的聚集地,司法活动中存在一些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的现实问题。通过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司法案件的审理可以做到全程留痕,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案件承办人的情况、案件办理进度和结果,形成事中监督;除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人民群众可以查看已经结案的所有裁判文书和相关统计数据,做到事后监督。在大数据面前,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可以有效地实现同案同判,人民法院也就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正司法的期待。总之,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大数据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只有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大数据改善司法效能。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强调资源的合理配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就要求司法领域的机构改革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着眼于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大数据在改善司法效能方面大有可为。人民法院的大数据“智审”支持系统可以将法官在判决中可能援引的所有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法规以及可能参照的既往案例整合起来,并可以实现系统自动分析案情,给出基于大数据分析结果的裁判建议;将全国四级法院案件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和数据分析,可以实现司法统计模式从人工统计向全自动统计转变,不仅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能够极大提升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将已经整合并结构化的数据进行条件自定义,可以实时生成案件的专项分析报告,为法律的修改完善、司法解释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有效支撑,切实提升司法研究的质量和效率。总之,大数据资源的深度应用,能够有效推动案件审理、执行以及司法管理方式和方法的转变,进而改善司法效能。
大数据提升司法公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出台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只有人民群众信任司法机关,才能积极主动地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矛盾,才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做到案结事了,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安定方能实现。大数据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彰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价值。“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类似情况类似对待”是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形成和公开海量的大数据之前,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时只能从成文法的思路出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利用大数据可以建立审判辅助系统,实现法律要素的结构化和可视化管理,最终形成可以由计算机自动引用、排列、归纳和分析的全要素案件数据。法官办案过程中,审判辅助系统可以基于既定案由实现相似案件推送,从而服务于同案同判。总之,积极运用大数据,能够妥善应对案件审理、裁判和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真正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作者:李晓倩,系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