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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05日 星期二

    科研诚信制度向更实更细迈进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者:本报记者 杨舒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05日 03版)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对科研诚信制度体系实化、细化。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表示,《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科研诚信建设的高度重视,《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同时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特别是一线科研人员在科研诚信制度上的关切和需求予以了积极回应,可操作性强。

    首次明确科研诚信管理的职责分工

        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在贺德方看来,《意见》首次对科研诚信建设的各方主体责任进行明确是一大亮点。

        “近年来,我国初步构建了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统领、约束与激励并重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科研诚信建设格局。但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还需进一步明确,《意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贺德方介绍,《意见》不仅对各级政府的科研诚信建设责任予以明确,同时也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人员,以及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科研诚信建设责任进行了细致分工,内容注重可操作性,让科研诚信建设有了准绳。

        “《意见》首次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责任赋予中国社科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视,也是对我们中国社科院的信任。”中国社科院科研局副局长王子豪说,我国拥有近50万人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是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科研诚信问题,《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科研诚信建设坚持“无禁区”“全覆盖”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围绕科研活动的各个流程,《意见》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了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

        “科研人员进行科研诚信承诺,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再对其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意见》体现了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贺德方说。

        贺德方透露,为了推进科研诚信全流程管理,将加快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有关部门将建立完善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和组织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我们将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对严重失信行为“终身追究”“一票否决”

        维护科研诚信,离不开对学术不端的“零容忍”。贺德方指出,《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终身追究”和“一票否决”,并明确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体现了惩治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意见》首次明确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这一举措,有力地回应了一线科研人员的需求和心声。

        此外,贺德方透露,下一步,科技部将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的督查和通报制度,加大督查力度,推动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加强科研诚信的共建、共享、共治,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本报记者 杨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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