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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5月10日 星期四

    以身高为依据的儿童票该改改了

    作者:邓希泉 《光明日报》( 2018年05月10日 02版)

        【光明时评】

        儿童票是未成年儿童依法享受的票价优惠福利,但当下很多儿童却享受不了儿童票。据媒体日前报道,我国12岁儿童身高的中位数已超过1.5米,14岁儿童身高的中位数已达到1.6米,已超过多数免票标准。可以看出,推动儿童票收取标准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需要反思儿童票收取身高标准这项规定的局限性,依法确立以年龄作为儿童票收取的依据。

        以身高作为儿童票收取标准的规定,是在我国经济社会欠发达、身份证明不普及、电子信息水平低的历史背景下采取的权宜之计。在规定基础上进行修修补补,难以克服其在公平性方面的局限。儿童票的相关规定属于儿童福利政策,普惠性、公平性、全体性是基本要求。按照身高来界定儿童票,必然把那些身高高出标准的儿童排除在福利政策之外,形成事实上的政策歧视,导致政策效果有失公平。

        从法治视角来看,以身高决定儿童票收取的规定违背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确保每一位未成年人都能“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享受儿童票的政策红利,所有儿童“一个都不能少”,不能因为身高歧视把相当一部分儿童挡在福利政策之外。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青少年法律或青少年政策都是以年龄作为界定标准。因此,儿童票收取以年龄为依据,是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是促进儿童福利政策公平化的举措,也是顺应公众普遍期待的改革方向。

        当然,以年龄为儿童票收取依据在现实中难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细化,既保障儿童出行权益的公平平等覆盖,也照顾优惠政策在执行方面的可操作性。例如,可以通过学籍卡等证件证明乘车人的年龄,或者采取为身高超过一定标准的儿童办理特殊证件的方式,方便交通运营部门查验儿童年龄。

        在此基础上,应当将享受票价优惠的“儿童”扩展为“未成年人”,将“儿童票”准确表述为“未成年人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要求为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提供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当然,“未成年人票”的优惠幅度可以随着年龄增长而发生改变,可以探索按照六岁以下的儿童、六岁至十四岁的少年、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青年前期三个群体来给予不同幅度的优惠待遇。

        (作者:邓希泉,系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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