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评析】
“国有史,郡有志,家有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三大基石。“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对历史书籍和地方志编纂、出版的管理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幸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工作时指出,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让文物说话、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激发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坚定全体人民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史志作为中华文化的根与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智力支撑和精神动力。史书、志书中蕴含的深厚历史积淀、宝贵精神品格、浓重家国情怀、崇高价值追求,对于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将其投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历久弥新的史志编修,保存了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和文明进步,传承了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文化基因,强调的就是血缘亲情、人伦关系、忠诚爱国、人际和谐、道德修身,奉行“人皆可以为尧舜”的道德理想,承载着中国传统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精神追求,饱含着为社会主义建设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价值取向,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重要的思想道德资源。史志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责任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培育、扶持和监管相关史志文化市场。
目前,地方史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无法可依,无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存在法律监管空白。《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为政府规章,无法规范党委、人大、政协有关机关等修志工作,无法涵盖国志、专业志、乡镇村志等志书范围。推进史志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史志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实现法治化的必要举措。
从史志工作层面来看,史志立法也已经到了十分紧迫的阶段。比如说国史、国志编纂目前无法可依。历史上国史、国家一统志的编纂,均由国家层面牵头,建立全国性的编纂体制。史志编修社会化亟须规范管理。当前,有些省市的个人、社会组织出于经济目的擅自编纂《潮人人物志》《豪宅年鉴》等,还有的甚至擅自编纂部门志、区县志、村镇志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此外,村史村志等编修亟须加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村庄消失,传统村落日渐式微。据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有自然村330万个。据国务院参事冯骥才调查,2011年,自然村只剩下270万个,每天以80~100个的速度消亡。古老村落的青山绿水、小河大树、轶事掌故、乡风乡俗等若不及时记录,将逐渐从人们的记忆中逝去。加快村史村志的编修,对于抢救历史,记住乡愁,传承乡村文明,启迪乡村治理,弘扬传统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上述问题都需要史志及时立法予以保障和规范。
(作者:唐长国,系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