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保护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提升。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以来,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在内的党和国家重要文件中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等内容,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与决策部署。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并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作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多元协同推进环境治理,反映了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发展趋向,是我们党立足实际需要做出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环境治理领域的利益结构呈现复杂化趋势,环境治理不仅要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而且要解决好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与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并实现环境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方面。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不仅有助于形成组织更为优化、运行更为顺畅的环境治理体系,为新时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新的驱动力,而且可以通过行政主体和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协作,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的真正需求,从而落实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多元协同推进环境治理需要配套机制的保障。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环境法治基础,今后可从制度建设、利益保障、责任落实三个主要方面展开具体构建。
完善环境治理体系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开始成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工作。然而,受立法滞后性的影响,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律体系仍然难以为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提供完善具体的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建议从两方面展开相关制度建设:一方面,立足现行环境法律体系,结合“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主体权责划分、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等关键要素展开制度设计,体现法律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另一方面,通过制度规范的创制,引导各主体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理念和行为,体现立法的超前性。
形成多元化的环境利益平衡机制。环境利益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使环境行政权的行使具有显著的社会敏感性,社会主体不仅重视自身环境利益的实现,而且期望通过与环境决策者的对话沟通来影响环境决策的制定与实施。与此同时,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高质量发展不仅体现了党中央对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态势的准确把握,而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构建注重多元利益平衡的环境治理体系,通过行政主体与社会主体的互动沟通实现各主体利益的平衡,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多主体的协作配合实现环境治理的有序和有效,能够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高质量发展。
提升地方党委和政府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由环境保护部门独自担责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转变,“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等制度也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机制。落实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强化党委领导下的环境行政执法的有效性,一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在决策实施过程中通过科学论证程序获得客观科学的决策依据,并且要与利益相关主体尤其是社会主体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交流,进而实现更广泛主体的环境利益;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和地方政府不仅应当建立健全民主化、公开化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而且应完善包括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在内的监督机制。
(作者:秦天宝,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