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大家谈】
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新的高度,成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宪法的先进性和生命力。
修宪回应时代需要
当前的中国面临着不同以往的新挑战和新变化。在解决新问题过程中凝聚起的新共识,只有在宪法和法律中体现和确定下来,才能转化为制度优势和改革红利。进入新时代的中国如何回应自身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宪法修正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地方立法权限、监察体制确立等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都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为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与时俱进的宪法依循,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入新阶段。
社会主义宪法的理论成熟和实践创新
本次修宪有两大贡献:其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走向成熟。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核心要义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理论、法治理论、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这些原则和理论都有了与时俱进的发展。其二,标志着社会主义宪法实践的创新成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让宪法更具先进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系统全面地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重大时代课题,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这一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将其纳入宪法,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宪法规律,有利于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
人民观的强化夯实宪法根基。如何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转化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兑现于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实践中;如何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在国家发展和建设中享受到改革红利、感受到宪法法律的关怀,这不但是我国宪法的使命和职责所在,更是宪法完善的内在动力和要求。此次修宪把“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转化为宪法规范,保证了宪法的人民性,体现了宪法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的根本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特征更加凸显。宪法修正案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既是对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历史经验的总结和胜利成果的确认,也丰富了我国国体的内涵。党的领导入宪,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从根本大法上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
国家权力配置和监督更加法治化。本次修宪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这是对国家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和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由此建构了标准一致、职权统一的监督体系,补齐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出现的“空白”,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是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现代化。
新时代国际法治的中国元素更加彰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思想顺应当今世界大发展、大变革与大调整需要,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和响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为国际秩序的法治化、国际责任的法治化、国际治理的法治化提供了先进方案,彰显了中国理念对于全球治理的话语体系、制度体系和秩序体系的法治贡献。
在宪法共识基础上推进实施宪法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实施不是简单的知识传授、程序宣讲和技术建构,而是如何推动全社会追求一种公共理性的生活,形成信仰宪法和尊重宪法的风气,而持续、稳定的宪法共识是宪法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共识就是遇到问题时通过宪法途径解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是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冲突,就是以宪法约束公权力,将政府行为纳入宪法轨道。要让宪法文本成为国家生活的基本规范,形成宪法共识,就要树立牢固的宪法理念和宪法信仰,使宪法意识深入人心;就要坚持不懈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与德治结合中浸润宪法精神,切实保障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将宪法实施提升到新的水平。
(作者:杨松,系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