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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16日 星期一

    推行医师责任险有助改善医患关系

    作者:郑山海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16日 02版)

        【光明时评】

        据报道,为分散医生执业风险,推进医患纠纷合法合理解决,广东深圳日前推出医师执业责任保险。该保险基准保费不到3000元,赔偿额度却最高可达400万元;由医生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费购买,一旦发生了医疗意外或伤害,由第三方机构定损、调解,快速履行赔付。

        众所周知,每一次医疗救治的背后都隐藏着风险,这种风险,既可能源于行医者的医疗行为,也可能源于不同患者的个体差异。早年有调查数据显示,美国平均每年医疗事故死亡人数高达19万多人,远远高于死于交通事故人数。可见,医疗行为不但有风险,而且其发生率可能并不低于我们乘坐交通工具带来的风险。

        可是,如果是死于交通意外,受害者可以通过汽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得到一定数额的意外赔偿,但是遭受了医疗伤害的患者,却可能在失去健康或者生命之后,其家属得不到任何安慰性的补偿。目前,国内比较通行的做法就是,医疗意外发生后,是否赔偿要看患者一方的态度。如果患者一方有人提出疑问,而医疗差错又真实存在,家属就可能得到经济补偿;反之,家属如果缺乏维权意识,有可能就得不到合理的赔偿。

        这种现状直接导致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客观鼓励患者和家属以极端手段对待医疗纠纷,非常不利于构建相对公平公正的医患关系,是医疗纠纷频现、医患关系紧张以及“职业医闹”等乱象产生的土壤。以医师责任险的方式,给予遭受医疗伤害的家庭必要的赔偿,能够缓解医患关系紧张局面,也符合国际惯例。

        在这方面,北京市也在积极探索。自2005年起,北京开始在全市三级医院推行医疗责任险,现已基本做到了全面覆盖。与深圳推出的医责险不同的地方在于,北京以医院为单位缴纳,发生了医疗事故,也是患者找医院,医院的相关部门出面与患者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最后达成赔偿协议,而保险公司再根据条款进行支付。这种机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经过保险公司参与的医患调解,近七成得到妥善解决。

        上述案例表明,合理的医疗责任险是医患之间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平台之一,可以为患者一方获得补偿提供较为充分的资金来源。但是,这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资金有了保障,可能会弱化医院对医疗责任的追责。深圳推出的医师责任险基本属于医生的个人行为,相较于北京的机构统一缴纳又是一种进步。因为这样可以让每一次医疗保险的赔付成为一次客观的医疗过程审核,一旦形成赔付协议,就等于为医生医疗技术水平造册。如果一个医生的医疗赔付率高于同行,对其个人声誉一定会造成影响,如此还能起到倒逼医务工作者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客观作用。

        (作者:郑山海,系医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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