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旨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机制,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在监察对象上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加大反腐败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因此,监察法草案规定了“从严监督”的工作原则和“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的工作方针,规定了有关机关和单位的协助义务,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另一方面,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将反腐败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因此,监察法草案规定了“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权责对等”“宽严相济”等带有法治精神的原则。
党领导下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犯罪调查“三合一”反腐败机制,决定了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要同时承担监督、调查、处置等多重职责,融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于一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一并进行追究。
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比如,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对于监察权的具体权能的立法规制,体现了比例原则的要求,即根据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形,分别采取严厉程度不同的调查措施。监察法草案还遵循程序法定原则,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了规定。
监察法草案中的若干具体规定彰显了法治进步,如用“留置”取代“两规”,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等。值得一提的是,监察法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里以“政务处分”取代了此前使用的“政纪处分”,其原因是监察对象范围的扩大,“政纪处分”主要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政务处分”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实现改革与立法相衔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制定国家监察法的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的智慧,凝聚全社会的共识,才能保障监察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进而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取得成功。修改宪法和制定监察法,迈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反腐败机制的关键一步,未来的国家监察立法将会在改革探索中不断发展和进步。
(作者:熊秋红,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