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重要措施,是应对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安全性的有力举措。近年来,各地政府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不断推进,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运行机制呼之欲出。对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必要性,瞄准亟待突破的主要问题,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实质,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相关主体在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之间的利益关系,围绕“谁来补、补给谁、补多少、如何管”等核心内容来明确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以法治方式推进海洋生态系统质量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地方政府勇于先行先试、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重要要求。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契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求,不仅可从制度上助推建立蓝色经济的生态屏障,还可为突破现有海洋生态保护体制机制瓶颈探索新路径,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创新的有益借鉴。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推动海洋经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绿色发展的应有之义。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有利于涉海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和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升海洋经济发展的质量;同时,加大涉海企业损害生态系统的经济成本、明确其社会责任,将有助于促使他们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实现“百姓富”和“生态美”有机统一的机制保障。实现“百姓富”与“生态美”的统一,要正确处理“为谁发展”和“如何发展”的关系。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海洋生态补偿利益分配机制,推动沿海地区步入海洋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良性互动的轨道,既满足当地百姓需求又满足生态系统修复的需要,更好地激发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的内在动力。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鉴于海洋生态补偿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构建与之配套的法律机制仍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缺乏相应配套的法规制度,掣肘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全面铺开。总体而言,海洋生态补偿工作面临着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目前多地出台的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规定大都未上升到地方性立法层面,难以为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提供法规依据。
补偿资金来源渠道过窄,资金不足影响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效果。相对于海洋生态系统恢复治理的资金需求量,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缺口更大。由于海洋生态补偿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来源渠道过窄、结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海洋生态修复综合效应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各地尚未建立一套与海洋生态补偿实际相适应的补偿标准。海洋生态补偿标准过低,难以实现激励生态保护行为和生态修复的目的。当前,由于海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不完善,缺乏可量化的补偿标准,加之补偿资金收取标准不合理不统一,致使海洋生态补偿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海洋生态补偿方式单一,无法有效满足海洋生态系统修复的现实需求。目前海洋生态补偿主要采取收取海洋生态补偿金、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等方式进行补偿,较少发挥社会资本参与补偿、海洋牧场建设、产业扶持、技术援助、人才支持、就业培训等方式的作用。
海洋生态补偿监管机制缺位,导致海洋生态补偿制度难以落实。从地方实践来看,由于缺乏统一的海洋渔业资源基础数据库,主管部门无法对相关海洋生态系统整体损耗情况进行适时检测和实时监控。此外,海洋生态补偿涉及的监管主体较多,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多头监管造成的职权交叉、问责不明、相互推诿等问题。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对策建议
应将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纳入海洋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整体布局加以考量,探索切实可行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适时出台海洋生态补偿的行政法规,破解海洋生态补偿金征收法律依据不足难题。国家层面可在总结地方海洋生态补偿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行政法规,侧重解决海洋生态补偿实施中的法定原则、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监管评估机制等主要问题,为地方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提供更为充分的依据。
树立多元化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定责任主体,为拓展海洋生态补偿奠定基础。应当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的海洋生态补偿治理体系。政府部门要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监管职责。涉海企业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同时,还要鼓励和扶持环保公益类社会组织参与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构建完善的海洋生态补偿评估技术和补偿标准体系,增强海洋生态补偿的科学化和精准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海洋生态补偿评估技术研究工作,开展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建立起符合海洋生态补偿需求的评估技术和技术导则,为增强海洋生态补偿科学化提供技术保障。同时,政府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在全国范围内搭建统一科学的海洋生态补偿评估基础数据库和技术指标体系。
明确多样化的海洋生态补偿方式,以适应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主要应包括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扶持、提供再就业技术培训、实施鱼苗增殖放流、建设人工渔礁等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通过上述多样化的补偿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海洋生态补偿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修复功能。
健全海洋生态补偿配套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明确海洋生态补偿金征收与管理的法定主体,明确海洋生态补偿金专项使用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形成一整套文明、高效、公正、严格的专项执法机制。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执法机制,加大对破坏海洋生态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优化推进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法治环境。
(作者:陈忠禹,系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