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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12日 星期一

    及时反映党领导人民创新的最新成果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12日 05版)

        “这次宪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法案组副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在随后召开的专题记者会上,就宪法修正案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为宪法注入与时俱进的新时代特色

        “这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在回答记者关于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进宪法的相关问题时,沈春耀表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的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已经形成了广泛认同。“在宪法关于国家的指导思想中,及时反映我们党领导人民创新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国家宪法的一大特点,也是我们宪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经验。”沈春耀说。

        11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沈春耀表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性,即党的领导体现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这次修改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在原有基础上的进一步加强、深化和拓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沈春耀说。

        沈春耀还说,宪法修正案对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完善是健全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这种修改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完善国家的领导体制,也有利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维护宪法权威,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做出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一步修订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同时明确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沈春耀在回答相关问题时指出,此次宪法修正案对宪法宣誓制度的明确,会对宪法的贯彻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信,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记者会上,针对有关监察委员会的修改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意义的问题,郑淑娜指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目标就是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设立监察委员会。设立监察委员会涉及国家机构职权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所以需要做好顶层设计,这个顶层设计就是要在宪法中作出规定。她表示,此次宪法修正案中,有11条涉及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占这么多内容,这次修改宪法,足见监察委员会在里面的分量。

        “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郑淑娜说。

    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

        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将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大设立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是“宪法”一词首次出现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中。

        对此,沈春耀解释说:“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这个层面上首次出现‘宪法’二字,是加强全国人大宪法方面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他指出,这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措施,“是完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也是加强人大工作、加强宪法工作、加强法治方面工作的一个举措”。

        自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后,本次宪法修正案以根本法的形式对所有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予以确认。对此,郑淑娜解释,赋予地方立法权,是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2014年对城市规模划定的新的标准,我国有87个特大城市,占整个设区的市的30%;有82个大型城市,占设区的市的29%;此外,还有一些人口超过1000万的超大城市。“在地方管理这么一个规模大的地区,特别是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土地问题、人口问题、城市管理问题、环境问题,以及社会管理问题,方方面面,错综复杂,需要用法治来治理本地区各个方面的发展。”郑淑娜表示。

        “根据这个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立法体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在2015年代表大会上,对我国的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有一个很重要的修改内容,就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郑淑娜说。

        (本报记者 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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