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概念首次由马科斯·费尔逊在20世纪70年代以研究个人汽车共享和租赁时提出,而“共享经济”在经济社会中具体的表现模式,则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才得以出现。此种新经济模式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以消费者之间的分享、交换、借贷、租赁等共享经济行为作为基本特征,成为当今创新经济发展的新潮流。共享经济这一新型经济运行模式的快速发展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了直接的改变,也是信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共享经济运行模式是新技术条件下的市场交易行为
在分析人类经济活动行为时,经济学理论有两个最为基本的假设,即资源的稀缺性和理性经济人。资源的稀缺性是一个相对概念,即相对于人类无止境的欲望来说,满足欲望的资源是有限的。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指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是以满足人类自身的最大化效用为目标。正是在资源的有限约束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产生了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了供给和需求的交易行为,并且在社会技术进步的基础上,不断产生新的需求,新的交易欲望,新的交易行为,进而使得交易的范围、内容不断扩展,交易方式不断演进。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共享经济模式,其本质仍然是供给和需求双方通过市场交易促成双方效益的实现。从供给端来看,作为供给方的个人或企业,拥有充足的某类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出现闲置,并且有强烈的意愿将产品的使用权暂时转移,所以,供给端外延扩张潜力显著,形成了巨大的市场供给容量。从需求端来讲,对于供给方提供的产品或者资源存在一定的消费需求,需求方的需求通过租赁、借贷等方式来实现,并不要求直接拥有资源或者产品的所有权,仅享用物品的使用权,与传统的市场交易行为相比较,共享经济的市场交易方式产生巨大的性价比优势,从而在需求方产生巨大的市场需求容量。
产权的细分化是共享经济模式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
市场不仅仅是一个交换的场所,也是各种交换关系的总和。而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交换为枢纽连接起来的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的顺畅运行,其根本在于市场机制是一套以产权为核心的制度,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核心,产权的界定、结构以及制度安排是市场交易及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
在传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必须以供需双方拥有各自所要交换的物品所有权为前提条件,交换的实质是所有权的交换。而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交流、共享的便捷对于市场规则的影响是必然的。共享经济模式是互联网的产物,对现行的产权观念提出了挑战和深化要求,但并非否定产权,共享经济仍然是建立在供需双方拥有各自所要交换的所有权为前提条件的自愿交易。与传统的市场经济通过交易确定物品的所有权有所不同,共享经济依靠技术更深入地分解界定产权,在其交易模式中使得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拥有物品所有权的供给方,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将物品使用权出让,实现私人生产要素的社会化,带来其价值的显著提升。需求方则通过租、借等共享方式,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物品的使用权,满足自身的需求。
共享经济模式中对产权的细分化界定,促使了一种新的双层产权结构的产生:以财产的所有权为主,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在下层,财产的使用权在上层。资源的供给方拥有所有权,但使用权变为共有,这样的共享过程中所涉及的实质上是信息、数据和服务的共享。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共享经济模式的产生、运行提供了载体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供需双方的交易模式、交易空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过智能信息终端,市场交易场所虚拟化为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促进了经济社会中闲置的资源得以实现信息化、碎片化,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平台使得这些资源高效、灵活地组织起来,满足供需双方的需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传统市场经济中基于市场供需关系力量的“交换经济”逐步转向基于分享和一般生产生活资料的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模式的出现是市场经济深化和广化的新阶段,在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模式的产生存在必然性。
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任何社会形态都是与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联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也只有在互联网时代,才能产生以消费者为首的共享经济社会模式,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全球化。
诚然,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第一,共享经济的信息反馈和信任机制存在缺陷。共享经济虽然通过第三方平台提高了交易质量,重拾人们的信任度,但是第三方平台的资质以及对用户的信任措施有待加强。供需双方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依赖关系需要更明确的规则。第二,共享经济模式中,无限供给的能力、趋近于零的边际成本及其迅速扩张的发展态势给原有的商业逻辑和利益分配方式产生强烈冲击,受到既得利益者的质疑和阻挠。第三,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和发展初期,针对其提供的服务、产品还没有完全相适应的安全、标准的质量保障体系。同时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和缺陷。
如何规范和治理共享经济发展中带来的各种问题,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共享经济特点,提出三方面的建议:第一,明确共享经济发展中涉及的各行业平台的监管主体和职责,既要促进相关监管部门积极实施监管,也要防止其越位行为,避免对共享经济的发展形成新的阻力。第二,加快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法律明确共享经济模式中供需双方的责任,形成高效率的发展机制。第三,加快制定促进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规划和制度措施,明确共享经济模式的进入和退出门槛,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使得共享经济得以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金碚 郝丹,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