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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4年10月,美国新泽西州出台“犯罪登记与社区公告法”,即最初的“梅根法案”,规定确定有罪的性犯罪人必须向执法机关进行登记,并根据性犯罪人对社区危险程度的不同,提供不同层次的社区公告。在美国,第一个联邦性犯罪者立法是1994年的“魏特琳法案”。1996年5月,美国联邦“梅根法”通过,要求各州建立社区公告系统。2006年7月,美国通过“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要求各州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性犯罪者登记以及社区公告等要求的一系列详细标准。
韩国:2000年颁布性犯罪登记法,规定对任何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进行登记,并建立全国性的公众通告制度。2010年“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性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需在30日内到警察署报到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实际居住地址、身高、体重、照片、性犯罪信息、性暴力犯罪前科事实及是否佩戴过电子脚镣等。
英国:1997年颁布“性犯罪者法”,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必须向当地警察局提供确切登记信息,并保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2003年,出台“性犯罪法”,该法案规定了通告制度,包括被通告者的条件、通告的时间、方式以及首次通告和变更的情形规定。英国的通告制度未实行社区公告,而是采取的“披露制”。2013年全英“披露方案”规定,任何公民可以向当地警方申请,调查某人是否为登记在册的性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