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批准,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在我国尚属首次。对于改变长期困扰我国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面,是一次改革的破冰之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这是美丽中国建设的历史新起点。在奔小康的路上,我们需要发展生产,改善物质生活条件,老百姓企盼过上富裕生活,但这一切不能以损害环境为代价。在一些地方,当人们发现,富裕起来的同时,河流变得浑浊,空气中缺少了花香,耕耘了千百年的土地变得污染超标。这时,人们因摆脱贫困而来的幸福感陡然打了折扣,真切地感受到,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绿色的食物,那些原本自然而来的东西现在变得如此珍贵,而它们才是幸福最基本的内涵。
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自2015年起,我国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选择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进行立法试点。两年来,深入开展案例实践27件,涉及总金额达4亿多元,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了一批相关配套管理文件,为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实践基础。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已有相关规定。但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谁来承担索赔主体,还缺乏清晰的规定。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从立法层面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基本问题。此次《方案》的出台,目的是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行,进行不断细化探索的实践,为下一步的立法积累经验。
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追究环境损害责任主体方的责任。有了这样的《方案》,可以有效地保证,谁破坏了生态环境,谁就要承担责任。政府部门的职责担当,将使损害环境的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环境的责任承担落到实处,从而破解面对环境破坏,群众维权难的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本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