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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16日 星期四

    海难事故,如何追究刑责

    作者:赵微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16日 15版)

        【法学苑】

        今年以来,包括美国军舰与商船相撞在内的多起船舶碰撞海难事故引发广泛关注。我国在建设海洋强国的过程中,面对日益繁忙的海上运输,强化海上刑事法治功能是必然趋势。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我国海上管控能力较陆地相差很多,在从海洋大国走向海洋强国的过程中,提升国家对海洋的管控能力、强化海上刑事法治功能是必然趋势。“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需要安全的海上交通秩序,我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与海事审判“三审合一”制度的推进,都对海上刑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与国际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海事法院应实现“三审合一”

        我国海事法院只审理民事与行政案件,海事刑事案件一直由普通法院审理。这种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海洋强国的战略需要,建立“三审合一”海事审判制度必须赋予海事法院刑事审判权。我国海上运输繁忙,船舶一旦发生碰撞事故,其后果往往比较严重。过去,海上船舶碰撞事故基本没有目击者,民众对此关注度也一直不高。然而今年以来,由于海难事故连发,船舶碰撞的话题在世界范围内热议起来。2017年8月21日,美国海军“约翰·S.麦凯恩”号导弹驱逐舰在新加坡东部海域与一艘商船相撞,造成舰上10名船员死亡,5名船员受伤的海难事故。恰恰在同一天上午,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宣判了全国第一起由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涉罪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卡塔利娜”轮菲律宾籍二副艾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副艾伦在驾驶室值班时疏于瞭望导致“卡塔利娜”轮在浙江省象山县沿海将正在双拖作业的“鲁荣渔58398”轮撞沉,造成14人死亡、5人失踪、财产损失人民币507.88万元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艾伦投案自首,“卡塔利娜”轮法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245万元。

        本案是全国第一起由海事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其示范意义毋庸置疑。本案涉及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因果关系理论以及相关的立法技术等问题都与陆地刑事案件具有不同的特点,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认定。在全国十个海事法院全面推开海事刑事审判工作之前,需要将国际海事避碰规则和船舶肇事的技术原因与刑法理论、立法和司法进行全面对接,以促进海事刑事审判工作专业化与国际化水平的提升。

    “航行事故罪”空白亟待填补

        我国海上刑法缺失严重,表现在罪名设置和入罪门槛与陆路立法的同质化上。空中有“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陆路有“交通肇事罪”,而海上交通事故只能与陆路车辆肇事共用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不能适应海上船舶碰撞事故的特殊性要求。2000年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界定基本都立足在车辆驾驶上,有关加重情节的司法解释将船舶驾驶排除在外。“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海上船舶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载驾驶等行为便难以入罪。海事执法部门时常因找不到可供刑事追诉的法律依据而陷入两难境地,“以罚代刑”有时也是无奈之举。

        鉴于海上自然风险较大、船员长期海上作业导致身心疲惫的特点,国际海事组织一直呼吁从人道主义上为船员提供特殊的司法待遇,实践中海事局对涉罪案件的移送标准把握在死亡三人以上(陆上车辆肇事是死亡一人以上)。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专门设立“水上重大航行事故罪”以区别于陆上车辆肇事,同时建议提高入罪门槛,并兼顾到落水致人失踪的情节。

        此外,船舶舵效具有延迟性,这是由船舶本身较大的惯性和冲程所决定的。由此,船舶避碰需要有一定的提前量,否则,碰撞危险一旦形成,几乎无力回天。因此,在船舶肇事的因果关系和实行行为的认定上,主要应当考虑肇事船舶由“安全距离”进入“注意距离”和“避碰行动距离”的责任人是谁。换言之,碰撞的风险是谁造成的,就应当由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并非结果发生时谁在操控船舶。

        以“卡塔利娜”轮碰撞事故为例,船长在事发之前两个小时就已经进入休息舱,且已嘱咐二副遇到风险提前向船长汇报。当日凌晨二副艾伦违反相关规定,未使用安全航速,未保持正规瞭望,未能对碰撞危险做出充分估计并提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为,未采取有效的雾航安全措施,最终导致“卡塔利娜”与“鲁荣渔58398”轮相撞。判决书对实行行为的认定没有拘泥于碰撞事故的瞬间,而是强调碰撞之前的避碰措施上,符合船舶操控的规律。

    可通过法律推定来认定逃逸事实

        在大浪或大雨环境下,船上雷达难以区分漂浮物与小型船舶,肇事者常常以此为借口否认主观上对事故具有“明知”性。司法中要想证明肇事者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非常困难。“卡塔利娜”轮在案发后驶离现场之所以没有认定为肇事逃逸,也是由于证据不足的问题。

        笔者建议通过法律推定来认定逃逸的事实,2015年《毒品犯罪工作会议纪要》采用了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推定查获的毒品是否用于贩卖。2011年我国海事局出台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给出了推定肇事逃逸的具体方法是查看如下几个问题:有没有“船舶法定记录无故被篡改或毁灭”“肇事船舶船长、值班驾驶员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销毁证据”“肇事船舶无正当理由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的停航指令或到指定水域接受调查的指令”等情形。因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上述情形作为司法推定船舶肇事逃逸的依据,封堵恶意逃逸者的后路。

        (作者:赵微,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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