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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8月31日 星期四

    帮助特殊青年群体无差别融入同龄人

    作者:邓希泉 《光明日报》( 2017年08月31日 02版)

        【光明时评】   

     

        今年7月1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正式实施。8月25日是我国第一个“残疾预防日”。这说明全社会日益聚焦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和工作环境。据媒体报道,近日,东北师范大学视力障碍大学生王宠在入学时,校方鉴于学校现有软硬件条件难以保障其在学生宿舍的安全与舒适,主动采用校外租房的方式予以暂时过渡,这不失为当前情境下不得已的一种较妥当的安排。

     

        我国现有8500多万残疾人,通过给残疾青年群体更多的高等教育机会,实现教育公平尤其是教育对残疾青年和弱势群体的实质公平,是改变特殊青年群体贫困和弱势代际传递的有效途径。接受高等教育日益成为越来越多当代青年所必经的阶段,越来越多的特殊青年群体也将进入高校求学。在国外一些高校中,已经较好实现了普通大学生与特殊群体大学生无差别相处。我们不仅要在形式上为特殊青年群体创造条件,使他们享有普通青年所享有的相对优质的社会化路径,更要在实质内容上确保他们与普通青年拥有平等、公平、无差别的融入自由及其条件。

     

        残疾青年等特殊青年群体进入高校,只是刚刚开启他们按照当代青年迈向更强素质和更好未来的序幕,只是他们按照当代普通青年在进入社会之前做好素质准备和能力准备的第一步。特殊青年群体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要比普通青年面临更多困难和阻碍,需要付出更多努力。更重要的是,特殊青年群体接受教育和提高素养,并不是他们在高校中的全部内容或主要内容,他们更需在高校中融入同辈群体之中,去发展正常的社会交往心理和社会交际能力。

     

        同龄群体是青年形成自我认知、构建全面有效社会支持网络、积攒自身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依靠。特殊群体大学生若能在同龄群体中,以一个平等主体无差别地进行学习、生活和人际交往,有助于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正常的人际认知,更好地融入社会群体中,巩固和提升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会参与意愿,去除特殊群体社会标签带来的社会刻板印象。

     

        在关照特殊群体青年时,要防止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负面行为。相关机构、组织和单位,要以主动态度,积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要求,为特殊青年群体创造条件,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和社会参与。

     

        (作者:邓希泉,系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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