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意见》的精神和内容采访了司法部负责人。
问: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是指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均实施了该项制度。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即时初步的服务,其广覆盖、便利性等特点很好地体现了保障司法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
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近年来,这项工作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与此同时,值班律师工作在制度层面并未形成统一的规范,一些具体环节的工作有待进一步细化;此外,在工作实践中,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等对值班律师职能定位、工作机制等问题也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导致各地实践操作不统一。
我们在广泛调研论证、听取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将有力地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规范开展,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职能作用。
问:《意见》关于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规定有哪些?
答:规范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是《意见》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意见》规定了值班律师的以下职责: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从总体上看,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初步性。从服务内容看,值班律师主要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初步、低限度服务。《意见》特别提出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二是广覆盖。值班律师服务对象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多样性。在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援申请以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值班律师还帮助进行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问:请简要介绍值班律师工作的运行机制。
答:《意见》从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等方面对值班律师运行机制作出规定。
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方面,《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意见》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站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获得法律帮助提供便利。
为推动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工作,《意见》规定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在值班律师选任方面,《意见》明确严格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选任条件,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建立相对稳定的值班律师队伍。
在值班方式方面,《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
问:请问《意见》在规范值班律师服务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服务质量是关键。《意见》从提供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方面,《意见》规定值班律师服务时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值班律师身份;在接待当事人时,值班律师应当现场记录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认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为提高值班律师服务水平,《意见》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工作指导,同时,开展对值班律师职责、服务内容、执业纪律、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促进提高值班律师业务水平。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意见》对值班律师工作纪律作出规定,要求值班律师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依法保守秘密。同时,《意见》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职责。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本报记者 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