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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8月18日 星期五

    慧眼识传销 帮你支一招

    作者:本报记者 王昊魁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17年08月18日 07版)
    新华社发

        近日,山东青年李文星疑似陷入传销组织溺亡的消息,再次引发公众对传销这一违法犯罪活动的关注。

     

        8月6日,天津市就打击取缔非法传销的专项行动作出部署,要求决战20天,彻底清除天津市非法传销活动。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通知,8月15日至11月15日开展为期3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四部门集体亮剑,各地重拳出击,让人们看到了打赢传销“歼灭战”的信心。

     

        众所周知,传销害人由来已久,尤其在互联网时代,经常变换形式,对此必须严厉打击,铲除“毒瘤”。日前,记者梳理了近年来公安机关查处的非法传销典型案例,总结其手段、类型、特点,采访有关专家,为大家支招识别和防范传销。

     

        专家表示,“先交入门费”“拉下线捞本”“按团队计酬”是传销三大特点。尽管传销手法千变万化、层出不穷,但也有共同规律,认清这个共同规律,就能一眼识破,进而采取应对措施。

     

    掩人耳目 打着“招工”“招聘”的幌子

     

        今年5月15日,山东籍大学生李文星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发送求职简历,几天后收到聘用通知函,从北京赶往天津入职;7月8日,在给母亲打了最后一个电话“谁打电话要钱,你们都别给”后失去音信;7月14日,李文星的尸体在天津静海区被发现。

     

        短短两个月,原本生龙活虎的小伙子满怀喜悦去“工作”,却误陷传销结束了生命,令人惋惜。现实中,传销活动常常披着“招工”“推销商品”的外衣实行诱骗。更有甚者,打着“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的旗号,参与所谓“资本运作”“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直销”等诱骗行为。

     

        早在2013年5月,公安部发布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就指出,要警惕传销组织打着“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等广大人民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到异地应聘工作,单位一般不会安排接站,听到招聘信息应擦亮双眼,严防上当受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教授王太元说,“大学生涉世未深,在实习或找工作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事前要通过各种方式增加了解,不要盲目听信熟人介绍,切勿迷信高薪诱惑;到异地时最好有家人陪同,若无家人陪同也要把对方联系方式、单位地址等留给家人,以备家人联系。”

     

        用“套近乎”、找“共同语言”甚至胁迫的方式,套取被害人手机、身份证,防止受害人产生离开的意愿、限制受害人的言行,是传销的一个重要手段。王太元说,除加入军队、警察等纪律部队,依法参加高考等国家组织的合法考试之外,如果个人或某“团体”要求交出手机、不准打电话、不准与外界联系,就有可能是遇上了传销组织。

     

        一旦遇上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办?他认为,无论对方给出什么诱惑,都应该保持清醒,自觉抵制,并想方设法建立、保持、加强与亲友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如果出现人身拘禁失去自由的情况,就更要斗智斗勇,首先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再想办法报警,寻找机会逃脱。”

     

    巧立名目 “推销商品”先交“入门费”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通过各种方式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

     

        2016年3月31日,公安部经侦局部署相关涉案地对“NMM98舍得诚信循环互助”传销案件开展集群打击,共破案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

     

        经查,2015年3月以来,“NMM98”传销组织依托互联网,以“先舍后得”为名,采取网络授课与网下点对点宣传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从事传销犯罪活动。该组织要求参与者缴纳1000元获得推广会员的资格,同时按照网站后台程序的安排完成“舍”“得”的操作,根据其投入资金额(“舍”的金额),分6个级别进行晋级,并根据其发展下线人数获取返利,层级越高,获得返利就越多。截至2015年10月21日,该组织在全国21个省份发展会员27.7万人次,涉案金额约3亿元。

     

        王太元表示,以“先交入门费”为前提条件的传销活动,接踵而至的通常是“拉下线捞本”的损招。传销之所以能够疯狂蔓延,一个重要原因是“杀熟”的传递方式:传销组织者会迷惑受害者,拉自己最熟悉、最可能帮忙的亲友或熟人做下线,他们或碍于情面或为帮受害人而陷入传销深渊。

     

        “由此观之,传销甚至比一般诈骗更可恶:不但诱骗了受害人,还‘借刀杀人’,驱使受害人用骗别人跳入火坑的方式‘补偿’或者‘解脱’自己。”王太元说。

     

        传销是个“无底洞”,不是加入、给钱就能填满的。王太元说:“当亲友拉自己入伙或发展自己作为下线时,不但要冷静处理,还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斩断传销这根毒链。”

     

    假仁假义 披着“慈善”“扶贫”外衣

     

        近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张天明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初步查明,2016年5月以来,张天明等人通过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大肆发展会员,会员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达500余万人,涉案金额数百亿元,是近年来较为罕见的特大涉嫌传销组织。

     

        据张天明交代,每名善心汇会员缴纳的300元入门费都进了他的“腰包”,同时通过收取“善心币”“解冻费”等方式获得利益,他总共获利10余亿元。办案民警表示,由于善心汇承诺高额回报,绝大多数参与者在最开始获得返利后都会选择继续加大金额投入,“就好比赌博赢了钱,都还会希望赢更多、加大赌注一样。一旦资金链断掉,参与者投入的金钱将血本无归”。

     

        其实,善心汇就是借鉴了此前被警方打击过的3M等传销模式,在其基础上打造的“升级版本”,并冠以“慈善”的名义,换汤不换药,本质还是要靠拉人头入会、发展下线来牟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怀胜分析认为,面对持续打击,传销行为也在不断升级换代、推陈出新。当前,传销在组织上更加封闭,在交易上更加隐蔽,在手段上更加恶劣,令人防不胜防。一些传销分子将传销包装成“高大上”的慈善、公益事业,以此来博取受害人的信任。

     

        为此,李怀胜建议,打击传销是一项长期工作,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可以考虑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比如,有些传销组织以未经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名义搞各类慈善和公益,对这些行为的认定,就需要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协作,动态监控、信息共享。

     

    混淆视听 无视法律规定,淡化法律权威

     

        近日,在天津静海区查处的传销窝点中,民警发现多本笔记中写有“要成功先发疯,头脑简单向前冲”等字眼。其实,为新加入者洗脑是传销组织惯用的伎俩,比如,为打消新加入者的顾虑,传销组织时常说“我们国家对传销没有立法”“传销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等,以此淡化相关法律条文的权威,代之以种种“成功”的诱惑,将受害者引入传销陷阱。

     

        对此,李怀胜解释说,我国对传销违法已有明确规定。比如,在刑事立法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专门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对于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不予刑事处罚,但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他介绍,在行政法规方面,早在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就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在处罚上更加细化。比如,明确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成型的传销组织涉及人员众多且层级复杂,不同层级人员的地位、作用相差很大。下层人员往往自身也是受骗者、被裹胁者、被利用者,上层头目和骨干分子才是传销活动的真正受益者、始作俑者,他们不法动机明确,行为性质恶劣,因而刑法选择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但这绝不意味着参加传销活动或传销组织是法律容许的行为。”李怀胜说。

     

        传销组织中的人员地位不断动态调整,有的虽然初期是被骗加入传销组织,但是其后积极参与,怂恿、诱骗他人加入,成为传销组织的重要帮凶。对此,李怀胜建议,刑法可以考虑将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纳入处罚范围。

     

        (本报记者 王昊魁 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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