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
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日前在贵州贵阳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就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同时对未来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回溯历史,2014年开启的司法体制第四轮改革,从前几轮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层面,转向脱胎换骨的体制改革,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跨越,也是司改逻辑的最新表达。截至目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129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中,118项已出台改革意见,11项正深入研究制定改革方案;中央深改小组至今开了37次会议,其中与司法改革相关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此力度与规模空前的改革,其所需要面对的阻力和困难,实属前所未有。
司法改革取得六大成果
本轮司法改革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凝聚了司法改革的共识。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体系渐趋完善,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的获得感日益增强,全国上下对司法改革是什么,为什么要改,如何进行改革,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什么等重要问题达成了共识。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充满期待。这是司法改革在理念上取得的成效。
二是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司法改革不仅针对当下、引领未来,通过完善司法体制和机制,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更加深切地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裁判更加能够服判息诉。同时,也不回避过去,对过去司法中存在的冤假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决不让正义蒙羞,让无辜百姓蒙冤。如众所周知的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等,这些冤假错案的纠正,彰显了司法自信和司法担当。
三是净化了司法环境,优化了执法办案的体制和机制。禁止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禁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相互过问案件,司法改革推出的这些禁令,切实有效,使司法独立办案获得了有效保障,也使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司法、支持配合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处理司法案件的新风尚和社会氛围。
四是司法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员额制改革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其实质是对司法人员的利益格局“重新洗牌”。成为员额制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办案并对案件终身负责,司法责任制就是对他们的“硬约束”。司法员额制与司法责任制相结合,打破了积重难返的“司法行政化”藩篱,真正实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司法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使司法责任制得以细化、实化、刚性化,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司法改革在正确的道路上蹄疾步稳。
五是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将司法执法权力真正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司法改革,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无论是上级抑或下级、中央或者地方,司法机关普遍建立了权力清单制度,将司法人员、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的司法执法权限予以清晰化、确定化,从而使职责必须履行,责任必须落实。通过该项改革,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法律职业人的公正司法执法意识普遍增强,依法行使职权的司法执法能力和水平普遍提升,司法错误率大大降低,司法公信力不断增长。
六是公益诉讼有效展开,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被授权进行公益诉讼试点,两年来共办理9000多件案件,既惩治了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者,又督促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改进了行政执法的体制和机制,促进了行政改革的深化进行。实践证明,该项制度是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已被立法修改,规定在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之中,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日益形成和完善,诉讼制度体系也逐步健全和完善。
从四方面着手推进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繁重,头绪良多,宏观微观并进,制度与个案同行,当下与未来叠加,改革既要顶层设计,又要试水探索,既要从上而下全力推进,又要自下而上协同落实。因此之故,存在问题在所难免。如改革的中梗阻问题,上热中温下凉的现象没有彻底消除,在遇到动奶酪、涉利益的改革中,缺乏勇于改革的自我牺牲精神。
再如,在员额制改革中,员额并没有真正做到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向骨干倾斜,而往往被领导干部“捷足先登”“近水楼台先得月”,使普通司法人员产生了挫折感,人才流失的现象较为严重,抵触改革的情绪渐长。
司法责任制也往往停留在文件上,未能切实落地落实,司法责任真正追究起来,阻力很大;同时为了规避司法责任制,实践中也往往花样翻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员额法官或员额检察官仍然不敢独立司法执法,依然热衷于请示汇报,或者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等组织进行集体决策,这样就使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未能真正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司法保障制也未能普遍落实,保障的力度还有待加大,等等。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司法改革战略持久化。要始终明确,司法改革乃长远之计,绝非运动式的权宜之计。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需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绝非短期内一阵风所能奏效。因此司法改革要有一种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要有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绝不可半途而废,胎死腹中。
第二,司法改革过程全民化。司法改革涉及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司法公正人人受益,司法腐败人人遭殃,因此司法改革也人人有责。要充分提供机会,让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司法改革,参与司法改革,为司法改革贡献智慧和力量,为司法改革提供支持和助力。只有充分发动群众、调动群众、让群众广泛参与的司法改革,才能是最终取得成功的司法改革。
第三,司法改革制度体系化。司法改革是成龙配套的改革,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各部门之间都要协同推进改革举措,各区域之间的改革也要同步推进,各项改革方案和举措之间也要同频实施。
第四,司法改革成果巩固化。要及时修法立法,将法治完善与司法改革同时推进,法治完善之时,就是司法改革成功之时。司法改革的成果要及时上升到立法层面,必要时修改宪法,用根本大法将重大的改革原则和举措上升到宪法层面,推动宪法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经过两年试点证明行之有效后,及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将该制度分别入法就是一个典范,足资效法。
(作者: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