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砺奋进的五年·法治中国新时代】
2017年3月15日,在无数人的期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迈出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
坐在人民大会堂的万人大礼堂,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小区居委会主任朱国萍非常激动。
虹桥街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全国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之一。作为联系点的信息员,朱国萍觉得自己为这部开启民法典时代的重要法律,也贡献了一份智慧。
2016年11月,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在上海召开,朱国萍应邀参会。针对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的规定,有着26年社区工作经验的朱国萍提出了建议。
“当时我提出来,让居委会监护不妥当。居委会是自治组织,叫我们来监护的话,老百姓不放心。”朱国萍提出建议,居委会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
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第一监护人职责。“我认为,普通老百姓能在立法上讲几句自己的工作体会,我就很自豪很开心。”朱国萍说。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这就必须开门立法,倾听民意,让每个公民的智慧在法律中闪耀光芒,让每个群体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保护。而这5年,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说,“打开大门”汇聚各方声音,早已成为工作常态。
基层立法联系点开通了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和基层干部群众之间的“直通车”,让百姓的心声更快、更准地体现在法律条款中。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0月和11月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4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民法总则很多重要条款,都是吸收了这4场座谈会的意见和建议之后作出修改完善。
不只是民法总则草案。仅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就7部法律草案8次在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听取干部群众意见,为国家立法提供“基层视角”。
“当下,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利益诉求多元化,立法不能满足于听取意见等规定动作,还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岳仲明说。
2014年6月10日下午,吉林省柳河县三源浦镇党委书记庞松第一次走进北京前门西大街1号院。这幢庄重威严的建筑,是全国人大机关所在地。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邀请,庞松来到这里参加法律出台前评估会,对准备交付表决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作为最基层来的乡镇干部,能参加最高立法机关的会议,庞松直呼“没想到”。不只是庞松,许多立法工作者也觉得新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原主任滕炜说,法律出台前评估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在立法工作上的一大创新。这种评估不是对法律草案某一个条文进行评估,而是对法律草案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以及法律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就如同产品出厂前要进行一次“质检”。
2013年4月,旅游法颁布前,出台前评估会首次试水,效果超出预期。随后,这个做法逐渐制度化。从地方干部到法学专家,从企业经营者到消费者代表,从环保志愿者到工厂职工,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到国家立法中来。
立法工作只有广听民意,才能集思广益、凝聚共识。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65次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其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收到意见110737条。同时,立法工作还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运用论证、调研、评估等多种手段,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要通过立法最大限度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让人民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法治红利。”
(本报记者 殷泓)
专家点评
聚民智 立良法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过去的五年,立法机关按照法治发展方向和规律,探索建立了立法评估制度,大大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
通过法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这种立法模式,更多的民众参与到了立法中来。民众只有积极参与立法,法律的工具色彩才会淡化,其保护权利的作用才能更加凸显。而作为民众一部分的专家学者在立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吸收采纳了许多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让学者们感受到自己做的是活学问,解决的是立法实际问题。
法律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权益,民众参与立法是立法的本质要求。近年来,人大主导立法,学者和民众参与立法,迈出了很大的步伐,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人们深刻体会到了这样一种进步。相信今后,人大主导立法,学者和民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和常态化,从而使得我们的立法更加科学、更加民主。
(作者:钱弘道 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