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言】
7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全面授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人们期待,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用好公益诉讼权,“该出手时就出手”,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生产污染了江河湖海谁来追责?制造销售劣质食品药品危害百姓权益谁来起诉?……从以往司法实践看,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诉讼主体缺位的问题十分普遍。尽管有社会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先例,但仍然存在专业人才不足、诉讼成本高等问题。因此,着眼于保证公益诉讼有序、高效开展,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非常必要。
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落地,行政机关也应及时消除对公益诉讼活动的抵触情绪,将公益诉讼活动看成强化自身管理和内外监督的一种良好互动,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更加积极地应诉并推动工作改进。
(原载于新华网 作者:罗沙、吴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