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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29日 星期四

    回应社会关切 维护百姓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现场速写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29日 03版)

        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在闭幕会后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河长制入法突出治理责任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河长制的规定,不仅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而且也是发布会上记者提问的热点。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对推行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都作了规定。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那么,法律有没有规定河长制的追责问题?童卫东回答表示,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河长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机制。过去,水污染治理涉及的领域、部门较多,难以形成合力。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至于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

     

        关于跨流域水污染防治有没有纳入河长制的问题,童卫东回应称,现在的水污染治理实际上还是以属地为主。河长制主要是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组织领导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当然,如果每一个地方都把自己所负责的这段河流、湖泊治理好了,跨流域的自然水质也就好了”。

     

    重拳打击污水渗坑违法偷排

     

        今年4月,有媒体报道在河北、天津等地发现了多处用于排放污水的渗坑。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此类现象有何针对防治措施?对记者的这个问题,童卫东回答表示,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违法偷排现象一直存在。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这种行为作了规定,并且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

     

        “当然,这些措施可能力度和威慑力还不够。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对这种偷排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行政拘留。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针对媒体报道的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上限,最高可达100万元。”童卫东强调。

     

        童卫东进一步表示,如果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这一系列措施是组合拳,只要严格执法,就会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有效打击。

     

        针对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表示,这次修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了针对性的规定,要求所有单位要履行自行监测义务,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和环保部进行联网,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环保部门如果发现企业数据出现明显异常,要及时进行核查。

     

        别涛介绍,新法除增加规定禁止数据造假外,还明确了处罚措施。“所以,这里有行政的处罚,有刑事的处罚,还可能导致企业的停产整顿,这一套组合拳下来,对监测数据造假将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别涛说。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程序有待进一步明确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时,应该理解为普通的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还是理解为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如果是原告的身份,作为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好角色之间的定位?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回答表示,提起公益诉讼和诉讼监督,都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监督两种不同的方式。“因为检察机关按照宪法规定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两种职责都是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而产生的,在职能上应当说并不矛盾。”

     

        胡卫列进一步解释说,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依法启动诉讼程序、追究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主体的民事或者行政责任,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承担的职责,但检察机关同时作为诉讼监督机关,依法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全程的法律监督,这两项职责在两个诉讼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两个诉讼监督规则中对如何履行这两项职责也分别作了规定。

     

        胡卫列介绍,在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在试点过程中,“两高”也针对这一不同于普通原告的身份分别制定了两个实施办法。经过试点实践证明,这两个实施办法是切实可行的。这次修法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有关程序问题还需要通过“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本报记者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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