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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21日 星期三

    宋代立法通考

    作者:胡兴东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21日 11版)

        【专家视点】

     

        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时期和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的转折时期。从宋朝开始,法律史料大量增加,各类文献丰富多样,使后世的学术研究能够得到很好实证。

     

    中华法系发展史中律令法的辉煌

     

        宋代的律令法种类丰富、名目繁多,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宋敕分为综合性敕典和一般性敕。综合性敕典在不同时期的性质不同。宋初敕典集“正罪定刑”和“设制立范”为一体,体例上以时间为纲,咸平编敕时将敕典按律典12篇体例编撰;天圣编敕时把“设制立范”类法律排除在敕典外,用《附令敕》解决;熙宁编敕时《附令敕》专收“有约束但无刑名”类法律,导致敕典成为“正罪定刑”的刑事法典。宋神宗对敕、令、格、式重新定义后,“敕”成为专指“正罪定刑”的刑法用语,敕典成为《宋刑统》外的刑法典。宋朝一般敕的性质变迁与敕典相同。宋朝制定过18部敕典,其中前3部属于综合性法典,后15部是专门性敕典。现在可以见到的宋朝一般性敕的法律篇名有139篇。宋朝“敕”经历了由一种法律颁布称谓到“正罪定刑”的专用术语演变过程。整体来看,宋敕的性质是“正罪定刑”的刑事法律。

     

        宋令分为综合性令典和一般性令。宋初适用《唐令》。宋朝令典分为《唐令》式令典,如《淳化令》和《天圣令》;宋式令典,如《元丰令》后诸令典。两者在篇名、结构和内容上存在质的不同。宋令在元丰朝后成为国家法律的主体。令是“设制立范”类法律的核心。宋朝制定过12部令典。现在能够见到的宋朝一般性令法律篇名有221篇,可以分为事类、机构、军事、礼制礼仪、经济管理、教育考选、国交、社会事务等,是宋朝法律形式中数量最多的种类。宋令的性质是“有约束而无刑罚”,即“设制立范”。宋令性质上既不是行政法,也不是民法,而是除刑法外的所有法律。

     

        宋格分为综合性格典和一般性格。宋朝意义上的格典始于《元符格》。宋格一般认为是赏罚类法律,但从现存宋格法律篇名和内容看,赏罚类仅占其中的很少部分,大量宋格属于国家各类制度中关于等级、数量、标准、职数等方面的法律。宋朝至少制定过8部格典,若加上不能确定的7部,共15部。现在可以见到的宋朝一般格法律篇名有154篇,其中赏罚类格有42篇,其他的有112篇。宋格在性质上基本是“设制立范”类法律。

     

        宋式分为综合性式典和一般性式。宋初适用《唐式》。宋朝真正意义上的式典始于《元丰式》。宋式由“名数”和“样式”两种法律构成。“名数”是指“人物名数、行遣期限”;“样式”是各种公文程式。以往学术界认为宋式仅有“样式”,这是不科学的。宋朝制定过11部式典,其中《淳化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式典,仅是《唐式》的时代化产物。现在可以见到的宋朝一般式法律篇名有131篇。宋式在性质上基本属于“设制立范”类法律。

     

        此外,宋朝法律形式中还常用申明、断例、指挥、看详、条贯、法、条例、事类、条制等,其中申明、指挥、断例、看详在神宗朝后开始转向法律形式,到南宋时,申明、指挥、断例作为法律形式已经较为稳定。申明刑统、随敕申明、断例成为新的“正罪定刑”类法律形式。宋朝申明、指挥、断例作为法律形式的分类标准是制定程序、颁布形式、法律效力等因素,这与敕、令、格、式按法律性质分类是不同的。事类不是一种法律形式,而是一种编撰体例,其基本特点是在法律编撰上不按性质而按调整对象把法律分成“门”,将属于敕、令、格、式、申明等不同法律形式的法律编入同“门”中。条贯、法、条例、条制等是法、法律,或是敕、令、格、式等法律术语的通称或别称。宋朝“例”作为法律形式十分繁杂和不稳定。宋朝与“例”有关的名称有狭义例、则例、条例、格例、体例、事例、断例等10多种。宋朝“例”中有判例法,具体由行政例和司法例组成,其中行政例由狭义例、体例、旧例、故事等构成,司法例就是断例。宋朝很多与此相关的“例”并不必然是判例,有些是成文法。南宋时称为“例”的法律越来越多,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承上启下:律令体系的终结与律例体系的源头

     

        宋朝法律发展以神宗朝元丰年间为分界点,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基本特点是全面继承唐朝中后期法律形式,在适用开元年间制定的律、令、格、式四典时将唐中后期的编敕和刑统立法充分发展,建立起适应时代需要的法律。宋仁宗朝在立法上加快时代化发展,体现敕、令分离。宋神宗在全面施行政治改革的同时,进行大规模整理立法。为解决立法中敕、令、格、式界定不清带来的问题,神宗对敕、令、格、式进行了界定,创立起敕、令、格、式四类为中心的立法体系。至此,宋朝在立法体例和法律分类上自成体系,实现了法律发展中的继承和创新,建立起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发展史上独具风格的时代。

     

        宋朝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沿用魏晋以来形成的“正罪定刑”和“设制立范”的标准,同时辅以效力、载体形式、颁布程序等。宋朝法律形式分类有内容性质、调整对象和编撰技术等多种标准。宋朝法律名称有律、刑统、敕、令、格、式、申明、指挥、看详、断例、条贯、条制、法、事类、例、会要、事类等17种,若加上条例、则例、体例、事例等,多达21种。这当中属于法律形式的至少有11种,即律、疏议、刑统、敕、令、格、式、申明、断例、指挥、看详,其中敕、令、格、式、申明是宋朝法律形式的主体。按内容性质分,律、疏议、刑统、敕、断例属于“正罪定刑”的刑事法律,令、格、式属于“设制立范”的非刑事法律。神宗朝后在制定某一领域法律时往往按敕、令、格、式,或敕、令、格、式、申明、看详等分别立法,使立法成果出现种类繁杂、使用极不方便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南宋开始大量使用以适用为目标、以调整对象为标准的“事类体”立法。这为元明清时期法律分类走向简约提供了技术支持。

     

        宋朝法律形式既是隋唐时期法律形式的继承者和发展者,也是元明清时期法律形式的源头。宋朝把秦汉的律、令和南北朝的律、令、格、式发展到极致,创立以敕、令、格、式为中心,含括律、敕、令、格、式、申明、指挥、看详、断例等主要法律形式的新法律体系。宋朝敕、令、格、式、申明全面采用法典化立法,成为中国历史上法典法最显著的时期。同时,它也对秦汉以来法律形式多样化趋势进行修正,后期开始以简约为取向,大量采用“事类体”立法,导致元朝以“断例”和“条例”为法律形式,明清以“律”和“例”为法律形式。

     

    理解帝制时期国家治理特征的重要阶段

     

        宋朝丰富的法制成就使得宋代成为准确理解中国古代帝制时期国家治理基本特征的重要阶段。宋朝法律不管从立法数量还是从立法质量看,仁宗朝就基本取得了“有法可依”的法制成就。从现存资料看,仁宗朝起,国家立法成果多达5000卷,条文数万条。从宋朝治理追求上看,其意图实现政治上儒家“文治”、法制上法家“法治”。事实上,宋朝的确实现了以上两个治理目标,因为其政治上做到了士大夫与君主共治天下,法律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宋朝法律治理的特征是实现国家对官吏和百姓的全面管理、管控。事实上,中国古代法律自秦汉起就以律、令分类,且“令”构成了整个法律的绝大多数。唐宋时期不管是律、令、格、式还是律、敕、令、格、式,令、格、式在整个法律中都占绝大多数。由此可以说,管控型是中国古代帝制时期法律的基本特征,具体体现在对民众的控制及对官吏的管理上。这一点在宋代法律治理中体现得非常明显。

     

        (作者:胡兴东,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宋朝立法通考”负责人、云南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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