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也相继出台。但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转移难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高校院所有权利但无动力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转移,而有动力有能力进行转化转移的职务发明人又无权利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先确权、后转化”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四川省作为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承担了探索如何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探索如何激发创新者动力和活力的任务。西南交通大学率先进行了探索改革,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试点,明确科技人员与所属单位是科技成果权属的共同所有人,将“先转化、后确权”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将事后奖励权改变为事先的知识产权。
“西南交大九条”发布1年多时间,已有超过150项职务发明专利完成了分割确权,8家高科技创业公司成立。磁浮二代工程样车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完成了设计、制造、调试、下线,同相供电技术合同签约数亿元,形成了“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国有资产增值,社会财富增加”的多赢局面,成效十分显著。而在2010年至2012年3年期间,西南交大只有7项专利得到转化。
2016年6月,成都市出台的《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将“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第一条。从激励的实践效果来看,“先确权、后转化”远优于“先转化、后确权”,因为消除了“先转化、后确权”的不确定性和延时性。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由于给予科研人员明确的知识产权预期,可以鼓励职务发明人从立项到科研全过程都重视成果的可转化转移价值,从而产生出更多可转化转移科技成果,极大改善科技成果供给侧结构,提升专利的质量。前期奖励知识产权与后期奖励股权,效果大不一样。
科技成果的价值实现极大地依赖于职务发明人全程深度参与,因为发明人是对科技成果的各项指标、技术特征最为熟悉的人员,如果没有他们的参与,在产业转化转移中科技成果利用出现任何问题都可能导致转化中断或者交易取消,或者成本提升。
科技成果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是主动的、稳定的、且包括交易权、定价权、收益权在内,是产权,可以继承,是即时的,确定的。从产权经济学看,人力资本的有效激励首先取决于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基于产权激励理论,产权激励是对人力资本的首要激励,是最具激励效应的途径与方法。实践中,通过所有权赋予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能够促进科研人员与受让方构建紧密的合作关系,促进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顺利转化转移。
(作者:谢商华,系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