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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06日 星期二

    互联网金融不能“野蛮生长”

    作者:杨亮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06日 14版)

        【财经论语】

     

        “网络金融、1元起投、随时赎回、14%左右年化收益率、保本保息”——这是“e租宝”推销人员发布的“投资理财信息”。但是,随着“空手套白狼”的骗局被拆穿,遍布全国90万受害投资人的500亿元资金,成为这场“庞氏骗局”的悲剧注脚。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不仅改善了金融业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同时衍生出了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对于推动创业创新和供给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具有积极意义。

     

        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火热的同时,也是泥沙俱下,隐藏着不少风险。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非法集资、经营不善“跑路”、利用监管漏洞套利……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已经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并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门联手发文,为规范互联网金融拉开大幕。随后网贷新规出台,多地叫停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正一步步回到正轨。

     

        从本质上看,互联网金融仍属于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又是个新生事物,相比于传统的银行业务,它具有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等特点,使其风险管理更复杂、监管难度更大。

     

        因此,对监管来说,拿捏好创新和风险间的平衡是一门学问,建立长效机制尤显重要。

     

        首要的,当然是立法。虽然央行等部门先后颁布过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但单独的行政规章毕竟力道不足。要通过立法修法,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市场规则,明确平台必须承担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为互联网金融系好“安全带”,提升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是关键。对互联网金融,不能一停了之,需要跳脱“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监管魔咒,尤其要防止和纠正那种误以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是不支持创新,就会有碍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片面认识。

     

        在监管过程中,要尊重规律,在尊重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业务灵活多变,应更多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立实时动态监测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问题是创新。从长远看,需要边发展边研究边规范,在找出金融监管体制短板的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当监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边界、监管主体以及日常监管标准,互联网金融才能更放心大胆地创新,真正结出善意的“果实”。

     

        (作者: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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