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
在学习和贯彻民法总则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认识到一个重要问题,该法的制定不仅仅是一项重大的立法工作的完成,而且也是为了健全国家治理基本措施的重大步骤。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保障和发展国计民生,而要做到这一点,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就必须依靠民法;民法也为适应这一需要而形成和发展出稳定且系统的法律制度,它也能够担负起国家治理的基本职责。民法总则是全部民法制度中的基础性立法和纲领性立法,因此,该法也是担负国家治理基础性作用的重要立法。
自古以来,国家治理都是一项十分复杂而且艰巨的任务,虽然我们无法就国家治理的全部使命作出细致的表述,但是我们通过历史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国家治理得比较好,那么人民就能够安居乐业,国民经济就能够获得稳定的持续发展。在这些基础的问题获得解决之后,才能够实现富国强兵,整个国家的内政外交才能够和谐顺畅。恰恰在稳定国家经济基本秩序方面,民法自古以来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和决定性作用。中国先人很早就用“一只野兔在田野奔跑而有一百个人追逐抢夺的混乱”和“市场上放置在笼子里的一百只兔子却没有一个人去抢夺”的事实对比,说明了民法上的所有权在建立和稳定社会基本秩序方面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和决定性作用。
如果从经济发展动力的角度看,民法在国家治理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就更显著了。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阐述经济发展成功条件时说,如果要想经济得到稳定持续的发展,那么一定要让劳动者看到自己的所有权。在这里,财富的所有权指的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报酬。确实,在劳动者能够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变成自己的所有权的时候,那么他们就会积极主动地创造财富,从而使得自己的家庭获得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也会使得国家和社会获得发展。所以,财富是创造出来的,把所有权交给劳动者,社会经济就会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法制历史学家布莱克斯东在总结英国工业革命获得成功的原因时说,从来没有一种法律制度像所有权这样能够焕发起人们的创造激情。我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也说明,承认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所有权,国民经济就会获得发展的动力。所以承认和保护民众的所有权,并不是保护自私自利,而是保护人的正常需求、造就国计民生发展的源源不断的动力。我国民法总则第113条关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其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就在于,要通过民法上的所有权等财产权利制度,来为国民经济确立最为切实的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在发挥着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作用。我国现在已经进入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往来都依靠合同建立的“契约社会”,进入了民众能够比较充分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来形成和发展自己的“意思自治社会”,人们已经能够有充分的创造和发展的机会,很多新兴产业、新型经济实体都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会,人们从中获得了财富,国家从中获得了发展。在这里,民法总是从具体人、具体行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对人民的创造性劳动、对人民的日常生活发挥了促进和保障的作用。总体上来说,民法在国家治理之中担负国家治理的责任,是其他法律无法替代的基本责任。
至于说到民法总则在国家治理中所担负的职责,则是通过主体的特定化具体化、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特定化具体化来实现的,这些规则是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大民法”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中阐发的民法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可以说反映和规定了我国作为一个和平建设性国家,应该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秩序的基本情形。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是民事主体,也就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法总则从充分承认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资格的角度,从保护其基本权利也应该明确责任承担的角度,将主体的身份予以具体化和特定化,为依法确立社会基本秩序建立了基础。这一部分内容中,还反映了立法者对于养老问题的特殊关切,反映了规范经营者的特殊社会需求。民法总则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可以说,这一章的规定是该法的核心篇章,它全面系统地揭示了民事权利的整体面貌,从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要点出发,将民事权利取得和消灭的基本根据、权利行使的基本要求都清晰地作出了规定。从这一章的规定中,我们不但可以看到传统民事权利在我国的充分承认,也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我国立法对于现代社会的特殊民事权利的重视,尤其是可以看到保护人身权的重大关切。民法总则的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真实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以及废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使权利处分的基本规则。这一规定不仅仅具有重大的人文价值和道德价值,而且具有基础性的裁判意义。因为,把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发生以及变更的根据,建立在民事主体的内心意愿的基础上,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思想的基本体现方式。把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根据归结于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愿,也为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裁判机构分析和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是是非非提供了依据。在很多民事交往中,尤其是涉及市场交易行为的案件分析和裁判中,必须根据这一依据来确立法律责任。现在我国法律已经充分承认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点不仅仅在我国民法发展历史上意义重大,而且在我国整体的法制发展历史上意义重大。民法总则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规则,它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国家治理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总之,民法总则在完成国家治理的职责中担负的是给民法以及商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法等涉及民事权利的各种法律建立基本的、纲领性的、统率性的系统规则。
在我国前些年关于法治国家理论的探讨中,法学界多数人的基本认识是,依法治国是一个宪法、行政法问题。这些看法不能说不对,但肯定是有其缺陷的。如果看不到民法依据其科学性规则为国家治理所担负的基本职责,就无法准确地看待民事权利,无法准确地运用民法规制,更无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也符合人民基本权利保护要求的法律体系。现在,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在国家治理的法律规制方面确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在民法典编纂完成后,我国涉及国家治理的法律体系将会出现崭新的面貌,我们的国家也会因此而治理得更加顺畅,更加兴旺发达。
(作者:孙宪忠 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