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速递】
编者按: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加强少年司法 防治校园暴力”专题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强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座谈会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代表和专家学者就加强少年司法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等建言献策。本报今日摘登三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敬请关注。
许进(全国政协委员、清大筑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应重视学生欺凌造成的心理伤害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校园欺凌界定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的手段实施欺负欺侮造成伤害的行为。为了全面治理校园欺凌,应用“学生欺凌”代替“校园欺凌”,对发生在校园内外的、学生之间的暴力和欺凌行为进行全面干预,同时应注重欺凌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
一些人认为在青少年暴力事件中法律屡屡缺位,要求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修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指出的是,在制止学生欺凌方面,法律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能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不能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和情感。对于学生欺凌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仅仅通过颁布和修改法律是无法很好解决的,需要运用多种社会调整手段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目前对校园暴力案件情节比较轻的按照校规处罚,情节比较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刑法处罚。法院往往将被害人的肉体伤害程度作为是否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这是不够的,应该将加害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的心理程度和被害人的心理受害程度作为判决重要依据。
学生欺凌最主要的问题是构成心理问题,影响人格发展。学生之间的打斗很容易平息,即使对肉体造成伤害,后果往往不是很严重。而心理上的痛苦比肉体上的痛苦更难以忍受,造成的后果更严重,且长期存在。司法鉴定部门应该重视精神损害问题,并应注意区分学生欺凌和孩子之间一般的打斗行为。建议制定学生受害人心理受害程度的界定标准,并将其作为司法鉴定标准予以公布。
高阿莉(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商丘市第一实验小学校长):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刻不容缓
当前我国有两亿多名中小学生,让孩子从接受义务教育开始就能够得到良好的法治教育,进而成长为一名懂法守法的公民,是我国从人口大国转化为人才大国的重要前提。
因此,应当努力做好少年法治教育的顶层设计,建议出台国家层面的关于少年法治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整合司法、教育、公安、社会等各项资源,避免法治教育的碎片化。
当前的中小学校法治教育缺少未成年人的参与互动和体验,以及未成年人本身的思辨,使他们很难形成系统的法律知识。应将法治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同时要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知识阅历等,编制适应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教材。
应建立法治教育专业教师队伍,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到教育机构做专职法治教育老师,另一方面,对法治了解并感兴趣的老师也可以做专职的法治教育老师。还应建立由最高法院牵头、相关部门机构积极参与的保障机制。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教育中也不能忽视法治教育,应强调家庭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向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司法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有必要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审判类别
未成年人司法同成年人司法之间在理念、方式、内容、办案技巧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未成年人身心处于发育期,用适用于成年人的方式方法简单地给未成年人定罪量刑,会导致重犯率较高,社会为此付出的后续代价将会非常大。此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数与家庭监护缺位、监护不当有关系。少年法庭不仅要解决未成年人本身的问题,还要联系有关部门解决家庭监护的问题,避免他们再次违法犯罪。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当事人的心理行为出现偏差时,也需要通过专门机构进行心理干预。
我国少年审判业务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成效显著,缺憾是没有形成独立的未成年人审判业务类别。目前最高法院和多数高院没有建立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由刑庭、民庭和研究室多头指导,容易造成案件审理标准和评价体系的不统一,导致下级法院未成年人审判法官的专业性提升受到影响。此外,部分法院将少年法庭合并到刑庭或民庭也是不合适的,混淆了它们之间的不同审判方式。
成年人刑法更关注行为造成什么后果,未成年人刑法则关注行为人如何更好地回归社会。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该从上到下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审判人员,并建立独立的评价体系、专门的培训和管理体系等。
(靳昊、梁熙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