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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28日 星期五

    谁才是《烛光里的妈妈》的“妈妈”

    违法成本低导致歌词侵权纠纷频发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28日 09版)

        “噢妈妈,烛光里的妈妈,您的黑发泛起了霜花”被篡改为“噢妈妈,烛光里的妈妈,辛劳一生已满头白发”,“噢妈妈,相信我,女儿自有女儿的报答”被篡改为“噢妈妈,祝福您,在天国安享幸福年华”。

     

        歌曲《烛光里的妈妈》的词作者李春利近日遭遇了一件烦心事。4月24日,她突然在手机上收到一封题为《李董致李春利老师》、落款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落款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的信。信中大致内容为其公司董事长李东生在母亲节来临之际,打算改编《烛光里的妈妈》这首歌的歌词,希望李春利予以授权。

     

        “之前姜育恒等歌星演唱这首歌时,将歌词‘女儿自有女儿的报答’修改为‘孩儿自有孩儿的报答’,我以为是此类修改。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收到的歌词却被改得面目全非,严重歪曲了我的创作意图,而且歌曲名称《烛光里的妈妈》下面赫然写着‘作词:李东生’。”更让李春利气愤的是,她随后委托律师调查此事才发现,李东生早在2015年2月就在其个人微博上对《烛光里的妈妈》歌词进行了大量修改并公开发表,此后在各大网站上均出现其改编后由他人演唱、署名李东生作词的该歌曲视频。

     

        “李东生先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当事人李春利女士的著作权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陆军杰表示。

     

        陆军杰说,经过他们认真比对,李东生未经原作者李春利女士的允许,修改歌词约90字左右。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李东生的行为侵害了李春利女士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著作权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记者查看李东生的个人微博时发现,他于2015年2月4日发表了一篇微博,内容是:“在昨晚慈母追思会上,播放了一首我重新填词的歌曲《烛光里的妈妈》。”此微博同时附上改编歌词后的《烛光里的妈妈》歌曲链接。

     

        陆军杰介绍,在2015年2月某视频网站播出的《夜夜谈》节目中,李东生再次引用该侵权歌曲视频和侵权歌词,并主动谈及歌词的“创作”过程。

     

        李春利告诉记者,4月24日TCL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她希望得到歌词改编授权,她已明确予以拒绝。但截至今天,侵权歌曲视频还在网络上广泛传播,TCL公司和李东升并未采取任何删除措施。

     

        “我与TCL品牌经理张晓光就侵权一事进行沟通时发现,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样做侵犯了我的知识产权,更不用说积极地去消除影响、公开道歉了。”李春利说。

     

        实际上,这并不是《烛光里的妈妈》第一次遭遇歌词侵权。2013年湖南卫视热播的《我是歌手》节目中,羽·泉组合没有事先征得词作者李春利的同意,在演唱《烛光里的妈妈》时改动了歌词,且节目播出时将署名错误地写成“李春丽”。李春利后来通过律师分别与湖南卫视和羽·泉组合所在的巨匠文化公司交涉,后双方和解。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务部主任刘平告诉记者,此类由于歌曲改编所引发的侵权纠纷在业界非常普遍,亟待法律予以规范。

     

        “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如此低的违法成本,是很多侵权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陆军杰说,他们已做好准备,近期将向李东生本人和TCL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报记者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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