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国家安全立法是国家安全的基本法律保障。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充分体现在这部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之中。
直接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和指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深刻地揭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确立了其指导地位。根据讲话精神,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国家安全工作攸关党的执政兴国、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在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必须更加注重权威、注重效率,这就决定了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更加需要发挥党总揽全局、统筹协调的作用。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第五条明确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权限。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入法是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的安全观。既立足国内,又放眼国际,既重视外部安全,又要重视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既立足现实,又着眼可能,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特别是鲜明地提出构建涵盖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等多种领域安全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同时,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的拓展和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提出国家安全领域也会不断拓展和变化。为此,国家安全法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重大利益出发,将国家安全界定为“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这一界定符合我国面临的内外安全环境和国情。国家安全法第二章规定了维护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等19个方面的安全任务,并规定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任务。
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要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为此,国家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国家安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目的;第七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第十六条规定了维护人民安全的任务。同时,人民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中坚力量,做好国家安全工作,必须紧紧依靠人民,要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国家安全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全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并专章规定了公民、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这是维护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障。国家安全法第一条立法宗旨就鲜明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二条关于国家安全的内涵的界定以及第六条关于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的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安全和新时期的国家安全战略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基础意义和重要保障作用。
制定国家安全法,将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党中央关于国家安全的重大政策和部署以法律形式转化为国家与人民的意志,赋予其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程序处理国家安全事务的生动写照,也是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成功范例。
(作者:王曙光 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