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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7日 星期一

    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法律工作者热议民法总则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梁捷 靳昊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7日 07版)

        作为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在法律工作者中引发广泛关注。大家一致认为,民法总则的通过奠定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总基石,它既体现了对民法通则等我国原有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原则、制度和规范的传承,也体现了时代发展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新需求,总结吸纳了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并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新兴权利和新理念。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韩秀桃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如果说民法是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那么民法总则构成了全书的“四梁八柱”,起着引领统摄作用,对每个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民法总则的亮点很多,最让我关注的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免除与利益补偿规定,以及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保护,针对时弊,彰显文明,体现了科学立法的时代特征和社会进步的时代特色。”韩秀桃说。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焦超表示,作为在新时代法治建设大背景下制定的民法总则,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科学地囊括了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各类民事活动提供了指引,也必将对人们的生活和行为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在继承、赠与等方面保护了胎儿的权益。”作为早期深入研究监护制度的律师之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说,民法总则增设了成年人监护制度,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协商确定监护关系,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利益,为日益严重的社会老龄化问题增添了新的解决方案。

     

        韩骁认为,民法总则新增的个人信息权、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等权利,建构了一个综合的、具有一定开放性的民事权利体系,既符合中国民事立法传统,又彰显私法的权利精神。

     

        北京二中院民一庭法官杜传金也认为,民法总则确定的成年人监护制完善了对老年人的保护,回应了审判实践。

     

        “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成年人尤其是很多老年人并非精神病人,但存在辨识能力障碍的问题,其行为能力的认定及如何实施法律行为,审判实践虽进行了一定探索,但有待明确和统一。对于审判实践中这一急需解决的问题,民法总则作出了有力回应。”杜传金说。

     

        杜传金同时指出,民法总则的另一大亮点就是改进了诉讼时效制度。“由于工作生活繁忙、诉讼知识欠缺等原因,民事主体遗忘或者延迟主张权利,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了胜诉权的情况大量发生。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民法通则的二年延长到三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指出,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却是立法理念和精神的变化与制度的创新发展。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民族性,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精神,同时回应了现实关切,比如见义勇为受伤可获补偿,个人信息、隐私权受保护,“绿色”成基本原则等。

     

        “民法总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核心精神,彰显的是文化自信,将传统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张巧良说,对老百姓而言,每一项突破性规定都是对近年来社会热点问题的积极回应,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同时,这也是将一些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具备更强的适用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处长王晓艳说,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要通过对民法总则的深入学习,全面把握好这部法律的“变与不变”。在司法实践中,既要遵循法律解释的方法,准确理解适用民法总则中的具体规定,也要注意从宏观上准确把握民法总则在价值理念上的转变与调整,从而确保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本报北京4月16日电 本报记者 殷泓 梁捷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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