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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3日 星期四

    夯实国家长治久安之基

    ——民法总则时代意义系列谈之二

    作者:本报评论员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3日 01版)

        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统领性规则,民法总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等基本原则,这是民法总则11章、206条中提纲挈领的关键词,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法律工作者的梦想和追求。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此次通过的民法总则,是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并吸收了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全面系统地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作为调整民事主体经济社会生活的基本法,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正如民法总则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民法研究学者杨立新所说,民法总则有10大突破,包括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等,但最大的突破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法律是一座雄伟的大厦,支撑大厦的基石就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则明确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使道德有了可靠的制度支撑。针对近年来“救人反被追责”现象,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端正社会风气,唤醒社会良知具有重要价值。

     

        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条绿色原则的确立,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在环境污染恶果越来越严重的当下,调整民事主体利益关系离不开人与自然的视角。这一规定反映了很先进的立法理念。既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民法总则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在它的基础上,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统一的民法典将有望于2020年形成。实施好民法总则、编纂好民法典,必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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