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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02日 星期四

    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满一周年

    勇敢向家暴说“不”

    作者:本报记者 龚亮 王海磬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02日 15版)
    ▲2016年11月22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妇工委在王店社区举行反对家庭暴力法制宣传活动。通过现场签名、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等形式,重点向农村社区妇女宣传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让妇女群众更加直观、深入地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呼吁广大妇女敢于向家暴说“不”。图为巾帼志愿者为社区妇女宣传反家暴法律知识。万善朝摄/光明图片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法眼观天下】

     

        3月1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满一周年。

        一年来,法律在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从立法之初就备受各界关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告诫”“临时庇护所”等制度是否真正落地?法律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障碍?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路还有多远?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立法一小步,社会前进一大步

     

        家庭暴力是家庭之痛,更是社会之殇。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王行娟指出,家庭暴力是个外来词汇,我们以前称之为夫妻打架。过去,家暴在我国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尤其是在偏远农村地区,家庭暴力被认为是“家务事”,外人很难介入,受害人的基本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看来,反家暴法恰当地处理了个人基本权利保障、非暴力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维护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可以说是一部人权保障法、文明倡导法、和谐促进法。

     

        自去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许多地方和部门迅速行动,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办法,强化职责分工,切实把法律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确定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独立诉由。一些地方法院在法律实施的第一天,就应家暴受害人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地方公安机关更加重视家庭暴力类警情,做到快速接警、快速处警、快速救助,同时强化调查取证,采取笔录制作、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全面搜集固定家暴证据,避免出现调解不成、处罚无据的被动局面。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还不断规范告诫流程,相继出台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使公安告诫制度更有可操作性。

     

        全国妇联与司法部合作,首次尝试邀请专家录制-反家庭暴力法系列微课,受到普遍欢迎;策划制作微视频《3分钟读懂〈反家庭暴力法〉》,仅人民网转发当天点击量就超过200万次。各地妇联也通过专题讲座、录制专题节目、制作主题微电影、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形式,广泛宣传反家暴法,提高受害人维权意识。

     

        “反家暴法的实施,也为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反家暴工作,尤其是在合法的身份角色、资金保障、权利与责任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总干事韦宗均说。

     

    法律须积极运用,配套措施尚待完善

     

        江苏南京江宁区居民崔某因与丈夫王某之间的家庭矛盾,曾多次报警求助。去年3月16日,两人因琐事再次发生口角,王某情绪失控,对崔某施以拳脚。民警接警后迅速到场对王某批评教育,并依法向其出具了告诫书,同时告知他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拿到盖有公章和签字捺印的告诫书后,王某神情紧张,态度温和许多,甚至主动去牵崔某的手,表示今后不再作出过激行为。事后,社区民警多次上门回访劝导,没有再发现家暴情形,夫妻感情也逐渐升温。

     

        “反家暴法确立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为公安机关以告诫形式及时介入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实践来看,告诫制度实施,对于防止家暴进一步升级、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改善家庭成员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南京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蒋平说。

     

        徒法不足以自行。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立法只是第一步。专家指出,法律发挥应有的效力,关键还在于执法人员和受害人的积极运用。

     

        据浙江杭州西湖区法院副院长陈辽敏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西湖区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共4件,其中裁定支持2件,驳回1件,撤回申请1件。

     

        “目前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率还比较低,主要原因是缺乏证据。因受害者维权意识弱,在受到侵害时疏于证据的保存与固定,而法院对于此类裁定比较谨慎,对证据要求相对严格。而精神暴力的认定及裁定更为困难。”陈辽敏说。

     

        记者了解到,虽然婚姻法以及反家庭暴力法都将精神暴力归入家暴范畴,但在实际操作中举证难度更大,故因精神暴力而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因受到精神暴力而获得赔偿的案例并不多。

     

        “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一年来,保护令申请的少,裁定的更少。”王行娟指出,这与民众知晓率低有关,也与法官恐惧出现滥诉或虚假诉讼有关。“一些法官忧虑发保护令后会激发家庭矛盾,导致家庭破裂。还有的法官对保护令感到陌生,认为没有明确的审判规定和指引,不好处理。”

     

        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也指出,反家暴法实施以来,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仍然存在许多争议与困惑。比如家暴的认定是否考虑次数、持续时间、严重程度、双方感情现状等;如何对受害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予以心理关怀与保护;家暴的赔偿标准如何掌握;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人手不足、缺乏配套性措施的问题如何解决等。

     

    多部门联动,形成反家暴合力

     

        “贯彻实施反家暴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正如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所说,无论是在接受受害者求助,提高反家庭暴力法律、心理、庇护等方面服务的可及性,还是在对施暴者矫治、提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性方面,涉及的工作很多,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锲而不舍,久久为功。

     

        为解决受害人取证难的问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院强调法院调取证据的职责。在家暴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寻求所在单位、村( 居)委会、司法所或妇联的帮助,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在受害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法院均依法调取相应的调解笔录、报警记录、出警记录等材料,或对相关工作人员、办案民警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作为证据。

     

        针对告诫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告诫书发放后再次发生轻微家暴行为处理困难等问题,蒋平建议,公安部应尽快出台指导性意见,明确告诫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格主体,并就违反告诫书的处置措施作出规定,为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提供指导和依据。

     

        由民政部门设立临时庇护所,虽然初衷是实现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庇护所发挥的效用不尽如人意,普遍反映无人入住和难以为继两大问题。

     

        陈辽敏认为,庇护所要转变观念,不能流于形式,比如针对儿童,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身体条件设立专门的庇护所,适当配备专业的心理医生,对受到家暴的儿童进行心理疏导。也可以采取分流方式,根据受害者的不同情况送往福利机构、社区等场所。

     

        “反家暴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蒋平进一步指出,必须建立起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跨部门合作,形成全社会反家暴合力。要逐步形成以警方前期介入,妇联后期跟踪反馈,综治民调、民政救助、社会援助等多方力量对接参与的工作态势,确保家暴处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家暴受害者可以毫无顾虑、大胆地对家暴说“不”。

     

        (本报记者 龚亮 王海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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