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许安标
促进电影产业发展,既需要适当的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也需要确保文化安全,加强监督和管理。电影产业促进法坚持放管并举,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电影活动和相关产业发展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一方面,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取消了摄制电影的资质许可,相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从事电影摄制。同时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摄制电影立项以备案为主要管理形式,摄制电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报送电影主管部门备案,由电影主管部门公告,出具备案证明文件即可开展摄制活动。只有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才需要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另一方面,电影产业促进法坚持电影审查制度,切实维护文化安全,明确列出了电影不得含有的负面清单。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禁止法人、其他组织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损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
此外,这部法律还有一些原则规定和授权规定,比如要求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电影摄制立项备案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等。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和修改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我们也将积极配合,把这部法律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