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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24日 星期五

    厚植法治的道德根基

    作者:周尚君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24日 11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厚植法治的道德根基,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

     

    厚植法治的道德根基的重要意义

     

        “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道德”,即“尊道而贵德”,意指人们遵循事物内在规律(道)而得(德)之,也就是基于对“道”的深刻领会和自我修悟有得于己。“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道德和法律都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律以公共利益为指针,道德以尊崇圣贤为理想;法律讲求底线正义,道德追求高尚人格。法律虽不等同于道德良知,但能培育和激发出人们的道德良知。实践证明,法律和道德都从各自角度规范人类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以规范性、可预期性和他律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教化性、劝导性、自律性规范社会成员的心灵。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法治建设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全面总结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提下,坚持法治和德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以法安天下,以德润人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各方面工作呈现全面向上向好的发展态势。面对世界范围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势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急迫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要任务是解决好价值体系问题。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各种社会管理要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价值导向,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

     

    厚植法治的道德根基必须坚持良法奠基

     

        法治是由一套价值观念体系、制度规范体系和执行程序体系共同构成的,它本身就蕴含着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以良法奠基善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良法是能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的法,是能充分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是能实现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促进社会诚信的法。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宪法统领下的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7个部分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3个层次,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

     

        “平出于公,公出于道。”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加快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坚决维护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的内核就是契约精神。必须健全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强化全社会的契约精神。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方面的立法,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济困、社会救助、婚姻家庭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定期清理机制,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厚植法治的道德根基必须确保司法约束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法律的正义价值在司法中的直接体现就是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生命和永恒主题,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和安全网,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要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辩证统一。如果脱离了事实,或者所根据的事实是一个虚假的“事实”,那么即使适用法律准确,也仍然难于避免错案。反之,如果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则也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就难以保证法律的准确适用。要确保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用公正司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司法使法律规定的各项平等权利得到实现。要加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加大涉民生案件查办工作力度,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推动形成良好社会关系和社会氛围。遵循法律精神和原则,实行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司法政策,增强适用法律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为惩治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失德败德行为,提供具体、明确的司法政策支持。案例指导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利器。要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及时选择对司法办案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示范作用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通过个案解释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厚植法治的道德根基必须强化责任机制

     

        道德实施主要是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靠舆论的督促规制,靠内心信念约束;法律实施同样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但具有道德所不具有的强制实施力量:国家强制力。要充分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独特功能,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常回家看看”条款,设定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义务,设定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义务,就是针对社会道德现象所作出的典型的法治回应,是发挥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的生动体现。“人无信不立”。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要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存在某种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相伴随。要强化全民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努力形成中华儿女互有责任的良好风尚。要建立健全道德与法律合理衔接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贯穿结合融入、落细落小落实的要求,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和办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作者:周尚君,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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