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言】
近日,山东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提出,“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和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教育惩戒”在法规中首次提出,其意义不止于“教育惩戒权”的回归,更重要的是,“惩戒”的郑重提出意味着惩戒与体罚将会有法律意义上的界限,正当的惩戒得到保护。长期困扰学校教育的“能否惩戒学生”难题,将因此化解为有操作性的“如何惩戒学生”。期待青岛地方性规章的“教育惩戒”树立标杆,让“赏识教育为主、惩戒教育为辅”从理想照进现实。
(原载于光明网 作者:高亚洲 摘编:刘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