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达星空 下接地气·快速起飞的商业航天】
一问:商业航天能提供什么服务
商业航天以市场为主导,是具有商业盈利模式的航天活动。行业人士测算,商业航天领域每投入1美元,可拉动7至14美元的投资。尽管这是一座金矿,但作为普通消费者,能享受商业航天的哪些服务呢?
北京航天情报与信息研究所张保庆博士认为,在航天的商业化应用方面,导航卫星显然是离消费者最近的一类服务。
在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对消费市场的重视程度最高,北斗导航服务已经应用在相当多型号的手机中。不少用户对北斗的导航性能评价很高。业界认为,2020年,北斗将实现4000亿元行业年产值的目标。
气象卫星也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目前,我国“风云”气象卫星已由试验应用型向业务服务型成功转变,在天气预报、气候预测、自然灾害监测和科学研究等多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快舟火箭“商业第一单”的“乘客”,“吉林一号”灵巧视频03星是一颗商用遥感卫星,由长光卫星技术有限公司研制而成。它其实是“吉林一号”星座的第五名成员,此前已有4颗“吉林一号”卫星完成发射,形成了星座,这个星座已经在农业和防灾减灾方面提供了很多服务。
尽管眼下付费购买遥感图像的个人用户还很少,但卫星在一些民生行业却仍然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例如,高分辨率对地观测星座可以用于检测世界主要石油、煤炭生产、运输、仓储的变化,监测大型电厂的运转,从而能为能源企业提供客观精确的决策参考数据,而人们也从中获得了间接的服务。
尽管已有诸多应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副总工程师李晋湘仍然认为,我国的商业航天还可以做得更好。“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航天数据应用产业链尚未形成,航天资源价值挖掘的深度还不够。”他说,“目前航天数据的商业化分发、销售、数据分类分级标准都不明确,这使得航天数据分散在各个部门,资源难以共享,应用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
李晋湘建议,尽快出台国家商业航天数据商业化应用的相关国家政策和法规,并统筹发展军民航天资源的融合发展,建立国家级的航天数据应用服务体系,从而让航天产业挖掘出更贴近百姓、服务生活、可盈利的商业运营模式。
二问:民营商业航天,如何迈好第一步
今年1月,北京蓝箭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箭”)与丹麦Gomspace公司签订了火箭发射服务协议。这是国内民营商业航天企业承接的第一笔国际市场商业火箭发射服务订单。GomSpace是一家具有强大市场网络的航天公司,其合作伙伴遍布欧洲乃至全球,曾多次为美国航空航天总署(NASA)提供微小卫星系统和相关服务。
“此前,国内民营商业航天企业还没有任何商业火箭发射的案例,所以外方此次最关注的是蓝箭的技术和产品,特别是火箭能否适应卫星的载荷需求,包括轨道倾角、稳定性等一系列核心问题,以及实际履约能力等各方面的细节。”北京蓝箭CEO张昌武充满信心地说,将于2018年发射的北京蓝箭LandSpace-1运载火箭,将最终证实中国民营航天的可靠性。
“我们相信,中国航天积累到今天,有充分的理由诞生伟大的商业航天企业。”张昌武介绍,北京蓝箭自2015年成立以来,一直在加快自身核心开发能力的建设和火箭产业化的进程,目前已具备运载火箭总体系统研制能力,包括火箭的箭体结构系统、控制系统、分离系统及其系统单机设备的设计等核心能力。张昌武透露,目前已经有一些意向客户正在接洽,未来该公司应该还会确定更多的订单。
即使顺利踏出了进军国际商业航天竞争的第一步,对于目前的民营运载火箭来说,迫在眉睫的问题是要有更多的“亮相”机会。“我们需要展示出自己技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展示出最终能可靠飞行的产品。”张昌武说,民营商业航天的核心优势在于快速决策和快速的技术迭代。他表示,将在未来两年专注于验证北京蓝箭技术的可靠性,深入探索供应链领域的创新机会,并通过更大范围的选材和更开放的技术合作,引入更完善的竞争机制来降低成本,取得产品的价格优势。
除了商业发射,在太空旅游领域,民营商业航天也有了新进展。北京金海洋航天公司曾在去年5月展示了我国第一套商业太空跳伞服。研制方介绍,该套太空跳伞服具有真空防护、热防护、天地通信、定位等功能,目前已通过实验室模拟测试,性能安全可靠,能满足在平流层及太空等复杂环境的使用之需。
“商业航天模式能以低成本、高效率、高可靠性实现客户需求,对开展太空旅游乃至整个航天技术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国际太空》杂志执行主编庞之浩认为。
三问:发展商业航天,政府该怎么做
如今,中国商业航天已逐渐变“热”,但不乏“冷思考”。比如,我国尚未形成国家航天数据商业化应用的政策法规,军民航天资源融合发展缺乏统筹,航天地面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现象严重,航天资源价值挖掘深度不够等。对这些问题,政府应该如何推动解决?记者采访了多位航天专家。
这几年,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等政策,但在商业航天立法方面尚存欠缺。“建议我国通过航天立法,建立商业航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公平竞争机制、保险和赔偿机制、安全监管机制等,创造有序、良性的市场环境,为商业航天提供稳定和持续的法律支持。”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的航天专家关嵩表示。
对于加快商业航天立法,中国空间法学会秘书长张振军深表赞同:“要充分发挥‘法治航天’的战略引领作用,通过法律制度创新、治理机制变革,破除一切束缚商业航天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张振军说,发展商业航天,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要一律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相同、程序一致,坚持“英雄不问出处”,确保不同市场主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依法破除制约中国商业航天发展的“天花板”“玻璃门”“弹簧门”现象。
航天领域有着较高的技术门槛,对于缺少技术积累和积淀的航天新兴力量而言,政府应该加大相关技术、平台的共享,比如,向社会开放部分国家航天科研设施。“要推动传统航天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合作,在技术、资金和管理方面实现互补,促成航天业务的商业化运作。”关嵩认为,优势互补、跨界融合将是商业航天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政府在推动合作的同时,需特别注重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
面对商业航天如此大的“蛋糕”,民营资本还显得非常弱小。“我非常赞成政府或行业建立相应的产业基金,比如从各渠道筹措资金成立商业航天产业基金,投资给初创企业作为起步的种子资金,并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在小微企业发展到特定阶段后,产业基金可以退出,但是不能影响企业的发展。产业基金要以公益为主、逐利为辅,不能完全像风投,把追逐利润作为唯一动力。”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研究员何善宝说。
(本报记者 詹媛 叶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