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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17日 星期五

    文物保护关键在“护”

    作者:戴荣里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17日 02版)

        近期,又一则长城被毁新闻见诸媒体。据报道,甘肃明长城遗址遭农田“啃噬”。这段位于景泰县城东七八公里外的明长城修建于公元1599年,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开始,就遭到严重破坏,成为断断续续、高低不一的“土垄子”,有些地段甚至成为附近农场住户围起的羊圈、堆草的院墙。2006年5月,该段长城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5年8月,甘肃省政府在明长城景泰段设立了保护碑,确定将长城墙体两侧以外20米内纳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外延50米,但保护效果不佳,现状令人忧虑。

     

        长城保护任重道远,仅靠自上而下的“保”不够,还要做到及时的“护”。国家将古长城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意义自不待言,这不仅明确了要保护的对象,也为地方文物管理部门执法提供了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近年来,国内出现多起古长城遭破坏情况,导致无法复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既有传统习惯作祟,也有现实利益驱使。一些民众祖祖辈辈在那里生活耕种,习惯了用传统的方式对待长城,开荒种田、养殖牲畜,有的地方还靠破坏长城盖房。而在古长城保护区,不少地方政府满足于立一块牌子了事。监管、宣传、日常护理的缺位,使古长城得不到切实的保护。

     

        做好古长城保护工作,有时护比保更重要。对古长城周围的村民或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古长城保护的意义,有条件的地区还要标明保护的界限,悬挂必要的标语。针对本辖区的古长城保护,要制定出台切实有效的保护条例,可借鉴铁路沿线的群众安全联防办法,建立配套的监管队伍,从熟悉当地地形的群众中选取保护长城的人,给他们适当的补助,对长城进行有效的防护。最后,要对长城附近的农民利益加以维护与引导,地方政府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在非保护区开垦土地,引导农民在远离古长城的地方建房,还应对因保护古长城失地的农民予以生活补助,在群众利益与古长城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从古长城保护扩展到其他文物古迹的保护,道理是一样的。近几年,毁坏文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保护的牌子悬挂在已经被损害的文物旁边,构成一种反讽。只有多研究并践行“护”的方式方法,才不至于让文物消失在我们的眼皮底下。

     

        (作者系北京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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