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5日电(记者陈海波)国家食药监总局15日发布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对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信息欺诈、食品检验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等10类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做了明确界定。
该办法指出,以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品,如果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用语,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等7种情形,均属于食品宣传欺诈。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用语等6类欺诈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在处以上述罚款的同时,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再次进行处罚。
此外,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将被认定为产品欺诈。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属于信息欺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