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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11日 星期六

    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须寻求最大共识

    作者:吴学安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11日 09版)

        【生态笔谈】  

     

        春节前,北京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举行“加快治理‘大城市病’ 提升首都核心功能”联组讨论会。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高扬在联组会上表示,北京机动车管理现阶段主要采取“限购”“限行”“限外”等行政管控方式。虽然尾号限行“严控”,但机动车使用强度却在“增加”。他建议,通过严格控制出行车位供给总量以及停车价格等方式,降低机动车拥有量和使用强度,逐步用经济手段替代行政管控。

     

        早在去年初,北京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召开关于缓解交通拥堵新闻发布会,曾明确2016年北京将加快制定《北京市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规定》,出台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同时将大幅提高中心城路侧停车收费的价格,落实停车价格的市场调节机制。由于涉及众多市民切身利益,引起广泛关注,这部法规并没有提交审议。但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必须从坚持公交优先、保障绿色出行、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出行停车成本、固化现有限行措施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

     

        为控制机动车新增数量,北京市自2011年起实施摇号政策,机动车保有量增加放缓。现在,北京市提出“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原因就在于要切实治理交通拥堵。应对日益严重的雾霾天气,减少机动车的出行频率似乎已经成为不二的选择。

     

        应该说,运用经济手段调节人们的用车行为,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探索综合治霾治堵的新路径新方法,这一点不难理解。就目前而言,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不仅仅涉及机动车出行的调控问题,还涉及不同群体的经济利益、路权和财产权以及城市治理体制和行政治理方式等深层次问题。对于车主特别是私家车主来说,这无疑意味着部分路权的让渡。不同的机动车驾驶者具有不同的敏感度,对于以跑运输为业的车主,无论如何设定限制措施,都会对其生计产生不利影响。正是基于路权让渡的敏感性,政府出台“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政策时,必须重视政策措施的公平性与可接受性。

     

        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初衷,都应以维护和增加公众权利为目的。如何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也当如是考量。为此,一方面,应通过专家论证和民意交换,弥合社会认知差异,厘清个人利益与全局利益、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寻求治理交通拥堵的最大共识,让所有人都参与到交通治理这样的公共事务中来;另一方面,限制公众出行方式尽管是严峻交通形势下的应急之策,但这种限制必须建立在不增加公交出行成本,且能够为公众提供多样出行选择的前提下;此外,还要以更大的力度、更有效的措施调控交通需求,改善交通服务,在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同时,提升公交车辆的供应强度和运行效率,让市民更多地选择绿色出行。

     

        治霾治堵,是今后城市管理的重要课题,也是公共政策和地方法规亟待补齐的短板。其中,机动车的保有能否得到合理控制,使用强度能否顺应现实治理要求,显得尤为重要。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入法,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理顺权利和义务关系,优化治理体制,单靠指令性政策显然不行,需要整体、协调、刚性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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