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
2007年,肖先生在河北燕郊购买了一处房产,房本上写着70年产权住宅用地,直到不动产证出台,他才发现自己的大产权房变成了小产权,不动产权证完全无法办理——河北燕郊部分小区大产权变小产权的新闻,近日持续引发热议。
为明确并全面保障产权人的合法物权,改变不动产登记政出多门的现状与乱象,2015年3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随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各地陆续展开与推进。2016年12月1日,燕郊所在的河北省三河市开始实施《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将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到三河市国土资源局,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三河市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
而房屋买卖时涉及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要查看房产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剩余年限。此时,肖先生和其他燕郊业主才发现,虽然他们持有70年产权住宅用地的房本,可是小区的土地性质却并非住宅,有的是工业用地,有的是违章用地,有的是绿化用地。换言之,他们的房子所附着土地并不是能够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
因土地存在问题,当地政府仅给这些业主“一个不动产证号码”,“不给不动产证,相当于变成了小产权的房子,不能买卖交易,不能享受银行批贷,子女不能继承”。这也意味着他们并没有获得完整物权。然而,这是与《公告》所规定的“不变不换”原则相冲突的。《公告》表明,“以前依法取得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权利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时,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对于为何在非住宅用地的土地上能够办理住宅用地房产证,我们并不知道原因,但相关损失与责任显然不能由普通业主来承担。相反,他们有要求得到完整物权的权利。
在行政法上有一个重要原则叫作“信赖保护原则”。通俗而言就是,如果公民没有造假、欺骗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对公民有利的行政行为不得擅自改变,即便确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改变,也须依法定程序给予足够补偿。也就是说,这些业主持有着70年产权住宅用地的房产证,只要他们不是通过造假抑或欺骗获得,他们所持有的就不是一本假证,他们对于房产的完整物权就应该受到保护。
当然,这起事件不能止于重新赋予业主应有的权利,更需要深入调查究竟出了何种问题。目前,对于业主们的诉求,当地政府回复称,“您所提出的问题正在解决中”。期待当地政府能够及早厘清这起事件当中的权利与责任,一方面充分尊重业主们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须全面展开调查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