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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03日 星期五

    民办教师的职业倦怠感不容忽视

    作者:熊丙奇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03日 02版)

        【光明时评】

     

        据媒体报道,近期,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中国民办教育研究院、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联合发布《中国民办教育发展报告2015》。报告显示,民办教师情绪衰竭情况值得关注,民办教师的职业待遇亟待提高。

     

        教师情绪衰竭是指职业倦怠感增强,这不仅是民办高校教师的问题,在我国各类型、各阶段教育的教师中,都一定程度存在。导致教师职业倦怠的原因,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教师权利没有落实,二是教师待遇没有得到保障。

     

        教师权利主要指的是教师的教育自主权和学术自主权。具体到民办高校,虽然办学资金主要来自学费,学校本应有更大的独立性,但民办学校同样没有充分的设置学科及专业的权利。而且,一些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对学校实行“家长制”管理,学校办学追求短期的利润,为尽快收回投资甚至压缩办学成本。

     

        民办高校的教师队伍通常由三部分组成,专任在职教师约占三分之一,这部分主要是年轻教师;其余的则为聘请在读研究生兼职上课以及公办学校退休教师。这样的教师队伍构成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年轻教师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重、教师队伍不稳定等。

     

        民办高校教师的待遇也普遍不高。民办高校的主要办学经费是学费,如果民办高校还想从办学中挣钱,就会控制办学成本。一些民办高校遭遇生源危机,学费收入锐减,教师看不到在民办高校的前途,产生情绪衰竭的问题是情理之中。

     

        扭转民办教师情绪衰竭问题,首先,要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根据去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我国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不管哪一类民办学校,要办好教育,都必须尊重教育规律,在学校内,把教育权和学术权交给教师,对教师实行基于教育和学术为本的管理与评价。

     

        其次,要从教师的职业属性出发,切实保障民办教师待遇。在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后,政府将给予非营利民办学校差异化的财政扶持政策和土地、税收优惠,这可以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民办教育促进法》也规定,所有民办教师应享有和公办教师一样的权利,这需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可以追求办学利润,但办好学校是能持续获利的前提;营利性民办高校要办出品牌,必须拥有一流的师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没有行业一流的薪酬待遇,是难以吸引优秀人才的。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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